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飞机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9-03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疫情监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美国白蛾、杨小舟蛾、杨扇舟蛾等在全县有继续蔓延趋势,对我县林业事业发展和生态建设造成严重威胁。为巩固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分区治理,属地负责,联防联治”的原则,实施预防和除治并重。

二、2019年9月5日至9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除城区外),实行飞机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的措施。按照飞防要求,在飞防期间,机场附近实行道路管制,由此所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飞防使用对人畜无毒无害的生物制剂,不会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但对个别特种养殖动物(如桑蚕、蜜蜂、鱼虾蟹、蚂蚱、狐狸、貂等),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有关养殖户要按照与镇村签订的责任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禁止使用飞防后的地面植物进行喂养。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负责。

三、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县交警大队等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成立专门的防控队伍,分线划片,责任到人,严防死守。村(居)民委员会应开展群众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活动,明确树权,责任落实到林户。各镇(街道)、村(居)要成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专业队,坚持每天巡查,确保防治到位。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大力推广无公害农药防治,加快生物防治进程。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对于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造成蔓延成灾的,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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