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09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防输入、防扩散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市外所有返桓来桓人员(含学习、务工、出差、旅游等人员,下同)须于到达桓台4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登记备案,或向公安机关(联系电话110)报告。对逾期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山东省外地区、疫情重点地区返桓来桓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须按照防控要求接受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措施,隔离期限不少于14天。凡不按规定执行,私自进入公共场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人员,要及时到定点医院就诊并按规定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桓台县各类复工复产企业,必须严格排查核实本单位职工情况,发现山东省外地区、疫情重点地区返桓来桓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应立即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报告,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桓台县内房屋出租人必须准确核实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发现外地返桓来桓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人员,应立即向社区、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报告。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来自省外及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未主动申报并居家隔离的,应及时向社区、村(居)委会、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举报。

七、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伤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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