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时间: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5:00(工作日)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卫生街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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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桓台县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定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县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承办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
(六)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县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县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福利彩票有关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中央财政拨付和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镇(街道)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姓名:
李学芳职务:
党组书记、局长简介:
女 汉族 197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 大学学历分工:
主持县民政局全面工作。姓名:
伊泉职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简介:
男 汉族 1977年2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学历分工:
分管机关党务、信访、殡葬管理、社会事务工作姓名:
于希鹏职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简介:
男 汉族 1983年1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学历分工:
分管区划地名、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工作姓名:
张莹职务:
党组成员简介:
女 汉族 1977年9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学历分工:
分管养老服务、老龄、慈善工作。名称:
办公室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卫生街126号电话:
0533-8180126职责:
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后勤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民政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和民政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拟订中央财政拨付和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意见。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名称:
社会组织和区划地名科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卫生街126号电话:
0533-8180626职责: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县民政局主管和在县级登记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中共桓台县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拟定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县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承办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县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协助市民政局办理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监督管理全县地名工作,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县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审定本县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协助做好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名称:
社会事务科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卫生街126号电话:
0533-8017320职责: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县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并指导镇(街道)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社会捐助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福利彩票有关工作。名称:
养老服务科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卫生街126号电话:
0855-8180812职责:
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推进全县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县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承担全县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发展银发经济的推进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推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负责牵头协调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名称:
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地址:
桓台县政务大厅三楼联系电话:
0533-8183619职责:
(一)办理结婚登记。 (二)受理离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三)补发婚姻登记证。 (四)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 (五)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六)依据《婚姻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婚姻档案的查询 利:用工作。 (七)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八)做好婚姻家庭辅导工作。 (九)完成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名称:
县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卫生街126号联系电话:
0533-8186583职责:
(一)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全县巩固民政兜底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结合规划的拟定工作。 (二)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承担在保家庭、申请城乡低保救助居民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等信息的核对工作。 (四)具体承担全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 (五)完成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名称:
桓台县殡仪馆地址:
桓台县后大王村联系电话:
0533-8518678职责:
(一)根据殡葬工作领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殡葬改革与殡葬法规宣传。 (二)推行惠民殡葬政策。 (三)提供遗体接运、冷藏、整容、告别、火化、骨灰寄存、骨灰瞻仰、丧葬用品等服务。 (四)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完成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名称:
桓台县慈善事业发展中心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卫生街126号联系电话:
0533-8186582职责:
(一)参与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及制度等拟订、宣传及实施工作,开展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配合做好表彰鼓励慈善先进工作。 (二)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三)承担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和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 (四)承担主持将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接受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接受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停止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七)完成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