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关于《桓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1MB2859310R/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12 发布机构: 桓台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桓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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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拓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融资渠道,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产权字20184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

2.《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产权字20184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农产权办字20186号)

三、起草过程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有关要求,参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产权字2018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农产权办字20186号)等文件有关内容,起草了《桓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了桓台县人民银行、桓台县财政局、桓台县新城细毛山药农民专业合作社、桓台县科信农业专业合作社意见,并经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四、主要内容

1.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及必要性、制定依据。出质人的解释: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2.贷款对象及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对贷款对象及符合条件作出详细规定。

贷款用途中明确规定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 已列入贷款行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和行业;

(2) 资本市场投资;

(3) 国家或贷款行规定的其他禁止性用途。

3.贷款的操作流程,包括贷款申请、贷款合法性审查、质押物价值评估、贷款期限、贷款质押率、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质押登记、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偿还等。

质押物评估中,特别指出借款人应向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质押登记时,借贷双方应到桓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质押登记,由桓台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股权他项权证》,借贷双方应向桓台县农业农村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质押人基本资料;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和评估报告;质押物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资料;股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质押物处置。债务履行期届满,确属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的,在借贷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贷款人和担保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桓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质押物处置。处置方式包括:协商处置、协商收购、交易与收储。

5.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县财政出资设立桓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不良质押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每年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和新增贷款余额适时调整。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担保公司担保融资的,县级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按照20:80的风险分担比例先行签订合作协议;当贷款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县级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按照20:80比例进行先行清偿(县级银行、担保公司共承担总清偿额的40%),对于清偿额的40%损失部分,质押物处置收益由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按50%、50%的比例分配,不足部分由风险基金兜底垫付。

6.附则。本办法由桓台县农业农村局、桓台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桓台县支行负责解释,有效期自发行之日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