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20-5032851 文号: 桓政办字〔2020〕41号
发文日期: 2020-11-11 发布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号: HTDR—2020—0020008 有效性: 失效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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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桓政办字〔2020〕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拓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融资渠道,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产权字〔2018〕4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所持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桓台县范围内的利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作为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审核通过后,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质人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获得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实行登记制度。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桓台县农业农村局为桓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的登记、鉴证部门。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六条  贷款对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发放对象为拥有桓台县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用于质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证书”没有权属争议。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现金流较为充足,拥有持续经营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可靠,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及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获得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已列入贷款行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和行业;

 (二)资本市场投资;

 (三)国家或贷款行规定的其他禁止性用途。

第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由贷款行根据自身相关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合理自主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的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  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期限和其他实际情况自主协商确定。

 

第三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应向贷款行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借款人及出质人合法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经营资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

 (四)股权所属集体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五)出质人对质押物的权属状况、质押状况、同意处置质押物等做出承诺,有多个共有人的,所有共有人均为出质人,质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七)法律法规及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现金流状况,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

 (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三)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四)借款人经营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等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质押物价值评估。

贷款行审查通过后,有意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需要借款人应向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生产经营情况等为依据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贷款质押率。以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贷款期限等为参考依据,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率,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如需要提供担保,可以向贷款行认可的担保公司申请第三方担保。担保公司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费用由担保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担保公司相应担保费用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贷款人应根据调查、审查意见,按照授权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明确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行与借款人、质押人面签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合同中应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第十九条  质押登记。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合同后,借贷双方应到桓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质押登记,由桓台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股权质押证明,借贷双方应向桓台县农业农村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质押人基本资料;

 (三)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和评估报告;

 (四)质押物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资料;

 (五)股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六)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押当事人。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审批手续,向质押人发放《股权质押证明》。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借贷双方在桓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质押登记,取得《股权质押证明》后交与贷款行,贷款行方可按照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贷款行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时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担保方式;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第三方经营主体担保方式;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方式;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担保公司担保方式;

 (五)贷款行确定的其他合规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贷款行应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借款人有明显的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贷后检查,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措施。贷款行应加强对质押物的动态管理和价值评估,对质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要求恢复质押物价值或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借款人不恢复质押物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贷款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二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且不再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持《股权质押证明》、还款证明等有效证明,到桓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质押注销登记,取回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对继续办理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质押续期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质押物处置

第二十四条  对逾期的质押贷款,贷款行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对于确属还款困难的,在落实还款计划的情况下,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办理贷款展期。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行应当综合考量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与额度、借款人经营状况与还款能力以及质押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展期。

第二十五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确属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的,在借贷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贷款人和担保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桓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质押物处置。

第二十六条  桓台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处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在确认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后,于3个工作日内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处置程序。

 (一)协商处置。贷款人应积极主动同借款人进行协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债务进行平移转贷、减额续贷、自主催收等形式,稳步推进处置工作。

 (二)协商收购。借贷双方可以与借款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收购,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优先回购权,收购以受让双方意愿为主导,收购质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资产权益,在不损害原质押人或所有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

 (三)交易与收储。待条件成熟时,经贷款人、借款人双方同意,以自愿协商为原则,拍卖、变卖、收购质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不损害原质押人或所有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人债务。

 (四)其他合法形式。

第二十七条  处理质押物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质押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质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如原贷款有担保,应按照担保合同中贷款人与担保人双方的约定进行偿还;

 (三)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八条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且与贷款人自主协商未果,或存在借款人恶意不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或担保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证明及未履行还款义务证明材料,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桓台县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依法进行判决。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出资设立桓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不良质押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每年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和新增贷款余额适时调整。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局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可分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质押物(包括追加个人担保及抵押物)的贷款、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的贷款、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第三方经营主体担保贷款等。

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物(包括追加个人担保及抵押物)融资的,当贷款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先行清偿,质押物处置收益由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分配。

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担保公司担保融资的,县级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指纳入政府性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桓台县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20:80的风险分担比例先行签订合作协议;当贷款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县级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按照20:80比例进行先行清偿(按政府担保体系要求,县级银行、担保公司共承担总清偿额的40%),对于清偿额的40%损失部分,质押物处置收益由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按50%、50%的比例分配,不足部分由风险基金兜底垫付。

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融资的,当贷款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由保险公司先行代偿贷款银行与保费匹配的保险金额,不足部分由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清偿。质押物处置收益由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分配。

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第三方经营主体担保融资的,当贷款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第三方经营主体、风险基金各按90%、10%的比例先行清偿,质押物处置收益由第三方经营主体、风险基金按90%、10%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应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风险基金代偿申请。通过质押融资的,由贷款银行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通过担保融资的,由担保公司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融资的,由保险公司与贷款银行共同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通过第三方经营主体担保融资的,由贷款银行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贷款银行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认定,初审通过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和资金拨付指令,并将意见书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据此拨付风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  风险基金补偿后,质押权人、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质押物,质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根据贷款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的开展进度,投放额度、比例等情况,县财政局按照一定方式进行额外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桓台县农业农村局、桓台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桓台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