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亟需重视的提案的答复
县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
153055
建议人: 刘丛丛
主办单位: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4-05-28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尊敬的刘丛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年金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亟需重视的提案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到的企业年金覆盖面问题。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有利于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稳定职工队伍,是一项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安排。您提出的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建立企业年金协调体系,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

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局将一方面加强与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及工会组织的联合,集中工作智慧,聚合工作力量,协调推进年金工作;另一方面加强与银行联动,结合社保、就业宣传活动多方位宣传企业年金政策,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淄博市企业年金发展联盟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政策宣讲。

 

二、关于您提到的企业年金制度强制性问题。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企业年金仍为企业及其职工自愿建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下一步我局也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逐步增加企业年金制度的强制性,尽可能发挥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支柱作用。

三、关于您提到的个人账户转移接续问题。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目前我县企业年金备案单位均按照此规定运营企业年金,对于失业或年金没有转入新就业单位的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不会成为沉淀资金。下一步我局将在企业年金备案工作重点关注该条款的落实情况,保障职工权益不受损失。

四、关于您提到的关于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培养、税收优惠、司法监督问题。根据您的提案建议,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财政、银保监、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沟通该问题,形成部门合力,提高企业参与度,发挥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竭诚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528日   

 

(联系单位: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李越,联系电话:0533-8216518 

(此件依申请公开)

目前,我国虽然已建立起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其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亟需引起重视。建议:一要加强制度法规建设;二要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三要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四要注重人才培养;五要加大部门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