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桓台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桓政字〔2019〕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桓台县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服务质效,推动就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

县政府每年设立1000万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

二、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和标准

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初创企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创业大赛奖励、就业引领补贴、创业园区(基地)补贴、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创业方面的补贴。

(一)贷款贴息。在我县首次注册的小微企业(标准执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下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县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申请的贷款贴息是指当年度发生的贷款。此项贴息与人社部门其它贴息贷款不重复享受。

创业担保贷款发生的贷款贴息资金,需由县财政承担的,从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初创企业补贴。积极鼓励人才引进,大力支持人才创业。“两院”院士、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留学人员来鲁创业支持计划人选等优秀人才,依托其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企业的,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水平,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资助。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我县新注册的小微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带动就业在5-10人的(不含法人,下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带动就业在11-50人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带动就业在51人及以上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建设“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发运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并积极通过网上平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现行培训补贴标准每人增加10%给予补贴。

(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非政府主导的民间创业咨询实体、创业金融服务实体和创业孵化服务实体,每年给予企业法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形成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的格局。

支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进海内外知名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创业平台,给予企业法人10万元的奖励。对县级失业动态监测企业每年给予1200元的补贴。

(五)创业大赛奖励。在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就业引领补贴。鼓励企业引进人才,企业一年内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1名及以上,或硕士3名及以上,或本科10名及以上,或专科15名及以上,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创业园区(基地)补贴。对利用存量商业资源、老旧商务楼宇、仓储设施、闲置厂房等资源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的,按照相关标准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根据申请时入驻企业个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个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30万元的奖补资金。

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每个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的奖补资金。

(八)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对获得省级创业型街道(镇)的,给予每个街道(镇)10万元奖补资金,对获得市级创业型街道(镇)的,给予每个街道(镇)5万元奖补资金。落实创业导师服务、创业典型引领、创业助推服务、创业项目库建设、就业创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及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活动所需费用从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明确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力度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政策落实,在全社会营造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相关补贴,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具体管理细则由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负责制定。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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