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桓政字〔202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县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政策规定实施以来,仍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落实范围和对象

我县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1. 2020年12月31日前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未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2. 2021年1月1日起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规定应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

1. 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城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要求,由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督促落实。对不落实的企业,职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解决。

2. 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县财政负担。

3. 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关闭企业的范围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或者已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关闭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县财政负担。

(三)资格确认和发放办法

1. 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负责其资格确认和落实。

2. 困难企业认定按照《桓台县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由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县工信部门审核确认。

    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申请登记,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

3. 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由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已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原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一次性补助工作的整体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困难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配合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困难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配合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县工信部门在困难企业主管部门完成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后,负责困难企业的最终确认工作。县人社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工作,配合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审计监督工作,配合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如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0日。通知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及时评估修订。

 

附件:桓台县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方案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桓台县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文件,健全完善我县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机制,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原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卫字〔2018〕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对象

落实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规定应落实而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桓台县困难企业退休;

(三)独生子女父母职工。

二、工作流程

(一)困难企业认定流程

1. 县、镇(街道)成立困难企业政策落实工作组。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困难、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问题,根据原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卫字〔2018〕45号)精神,县、镇(街道)要成立由卫生健康、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政策落实工作组,具体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等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配备原则性强、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企业因无力支付拖欠职工最低工资连续达1年以上的;

(2)停产半停产不能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濒临破产,仅发职工生活费的;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确实无力解决的。

3. 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需提交《桓台县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已经破产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需提交法院裁定文书,向企业所在镇(街道)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

(2)镇(街道)困难企业政策落实工作组对困难企业提出的申请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研究后,作出初步认定结论。已经破产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依据法院裁定文书可直接认定为困难企业。

(3)各镇(街道)困难企业政策落实工作组将本辖区内的困难企业认定情况和认定结果审核汇总后,连同《桓台县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相关企业近两年会计决算报表、法院裁定文书一并报县困难企业政策落实工作组审核备案。

此阶段工作须于3月20日前完成。

(4)县困难企业政策落实工作组按标准和要求审核。困难企业所属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县工信部门进行最终确认,审核结果在县相关部门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此阶段工作须于4月20日前完成。

(二)落实对象申报和资格认定程序

1. 申请登记。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由所在企业或破产清算组申请登记,填写《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申领表》(附件2)。登记时需提交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三证一簿”:(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符合条件已亡故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或法定继承人)代为登记。代办人另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如代办人为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登记时,本人或代办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名并按手印。

所在企业或破产清算组将《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申领表》(附表2)和登记材料审核汇总后,报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审核。

此阶段工作须于5月20日前完成。

2. 镇(街道)确认。镇(街道)须对登记人的身份、提供的证件等进行核实调查,形成认定结果,并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示结束后,填报《困难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未落实养老补助登记表》(附表3)。

此阶段工作须于6月20日前完成。

3. 县级备案。镇(街道)将初审后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困难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未落实养老补助登记表》报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此阶段工作须于7月10日前完成。

(三)补助发放

县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预算,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是一项十分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镇(街道)为责任主体,以目标企业为工作重心,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各镇(街道)、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配备原则性强、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一次性补助工作的整体协调、联络工作,负责独生子女父母资格的审查、数据汇总和资金发放工作,配合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配合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县工信部门在困难企业主管部门完成困难企业的认定后,负责困难企业的最终确认工作。县人社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工作,配合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审计监督工作,配合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镇(街道)要加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运行机制,严格对困难企业认定、一次性养老补助对象资格确认以及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该项工作公正严肃。县相关部门每年组织抽查一定比例的企业和落实对象,如发现问题,将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符合一次性补助发放条件的个人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追回补助,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1.桓台县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申领表

          3.困难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未落实养老补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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