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关于《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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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12-16 发布机构: 桓台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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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2010年12月31日前,我市的一次性养老补助严格按照省《条例》规定,由企业负责发放。但是,企业执行不到位,退休职工因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兑现不到位问题多次到市到省进京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出台《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对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实行社会统筹。由人社局在征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时,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5%的比例,按月由企业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统筹金。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由人社局负责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彻底解决了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兑现问题。

2018年9月30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8〕21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起,正常运转的企业,由企业依法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又下发《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重申。由于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就不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发放工作,部分正常运转企业对一次性养老金发放工作认识不到位,拖欠、拒绝发放现象时有发生,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多次到市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决策依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原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卫字〔201845)

三、目的意义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这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落实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兑现的一项具体承诺,直接影响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和上级对县委县政府的考核。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11月25日,县政府常务会对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进行了全面强调和具体部署安排,印发《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对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

县《通知》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增加了县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作为附件,并对主要目标任务做了细化分解,责任到单位,更具可操作性,无突破政策之处,共分三个部分。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共分三个方面。

(一落实范围和对象。包括两类:2020年12月31日前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未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2021年1月1日起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规定应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一是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城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要求,由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督促落实。对不落实的企业,职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解决。二是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县财政负担。三是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或者已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关闭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县财政负担。

(三)资格确认和发放办法。一是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负责其资格确认和落实。二是困难企业认定按照《桓台县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由困难企业所属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县工信部门确认。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申请登记,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三是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由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已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原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

第三部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是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一次性补助工作的整体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困难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配合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困难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配合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困难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后,负责困难企业的最终确认工作。县人社局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工作,配合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审计监督工作,配合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五、征求意见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在认真学习研究市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调研,认真起草了县《通知》初稿。征求了局内相关业务科室及各镇(街道)的意见建议,并借鉴有关区县的做法形成了县《通知(征求意见稿)》。之后,征求了工信、人社、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意见。115日,王润芹部长召集工信、财政、人社、住建、交通、水务、商务、卫健等部门负责人对县《通知》再次进行了研究,由此,形成了县《通知》送审稿。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合法性审核,对县《通知》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

六、咨询服务科室及电话

人口家庭科     0533-8227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