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桓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桓政字〔2020〕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字〔2020〕18号)要求,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市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全县区域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对由中央委托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三)开展森林、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森林、湿地、草原(草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二、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8月底前)

制定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梳理制定各级负责登记的全县自然资源清单目录,清单目录可根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省政府、市政府的部署随时调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9月-2022年)

2020年,配合省政府、市政府做好涉及我县的省、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确权登记。2021-2022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除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市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森林、湿地、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记载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详见附件),在县政府领导下协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不能增加当事人负担。

(三)做好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全面提升业务水平,按照国家、省、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工作,确保成果质量。

 

附件:桓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桓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

 

结合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际,现就县有关部门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 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具体负责:1.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2.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矿产地数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等成果;3.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4.提供森林、湿地、草原(草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5.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6.会同县环境、水利部门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级工作经费。

县水利局:1.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岸线划界有关资料,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等级类别等成果;2.协助提供水功能区划成果;3.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草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1.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成果;2.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3.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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