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关于《关于印发《桓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索引号: 11370321MB28583934/2020-5122182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26 发布机构: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关于印发《桓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6
  • 字号:
  • |
  • 打印

    政策背景: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市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全县区域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对由中央委托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

    决策依据: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字〔2020〕18号)要求,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出台目的: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重要举措: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三)开展森林、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森林、湿地、草原(草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做法。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