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字〔2020〕17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20-5031914
成文日期
2020-05-28
发文日期
2020-05-2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有效性
失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桓政办字〔2020〕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
人员救助的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全县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使他们能够更体面更有尊严地生活,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和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大数据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民〔2020〕2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范围及人员认定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主要是指在城乡低保、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助学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之后,日常生活仍然存在突出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 城乡低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中度、轻度失能人员,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2.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3.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中度失能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4. 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5.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
(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认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分别做好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认定。
1. 根据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进行认定;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进行认定;对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医保部门配合,各镇(街道)进行认定。
2. 农村建档立卡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认定由县扶贫部门负责。
3. 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中的在校学生进行甄别、分类,由教育部门负责、民政和扶贫部门配合。
其中“不具备照料护理能力”,是指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中的失能人员有赡养人,赡养人因重病、伤残(1-3级)、就学等原因不具备照料护理能力;失能人员有抚(扶)养人,仅有一名抚(扶)养人或抚(扶)养人因年老、重病、伤残等原因不具备照料护理能力。
(三)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认定标准
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由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确定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进行自理能力评估鉴定:0级为“能力完好”,1级对应“轻度失能”,2级对应“中度失能”,3级对应“重度失能”。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救助方式坚持居家照料为主、集中供(托)养为辅原则。对于居家生活的失能人员,经当事人同意,由其所在的镇(街道)牵头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服务机构(个人)社会组织等,签订照护协议并提供居家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并对“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在床的失能人员,发放被褥、床单、毛巾及纸尿片等生活必需品和照料护理用品;对于自愿选择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城乡特困供养失能人员,由政府安排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一)对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
救助标准分别按城市每人每小时15元、农村每人每小时10元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被照护人员家庭或政府购买的服务机构自行承担。具体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1. 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900元;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675元;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
2. 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60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45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因病因伤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
3.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每人每月10小时,标准为100元。
(二)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在校生给予补助
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持续支出型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统一执行现有教育资助、教育免补、扶贫政策,所有就学费用进行全部免除或补助。在此基础上,分别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普通高中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中职学生继续享受3000元定额补助);高等教育阶段的全日制高职高专、本科每人每年补助到5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到6000元的标准对其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
(四)发放节日慰问金。对于特殊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在落实好以上政策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节日慰问金。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程序。对于未经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须先按相关程序进行家庭类别认定。认定之后,由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分别填写《桓台县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申请审批表》《桓台县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桓台县特殊困难家庭因伤因病救助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身份证、家庭财产收入、疾病诊断(病例或报销单据等)、残疾证、在校就读、不具备照料能力等证明材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本人申请有困难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申请人,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授权后,可以委托法定监护人或村(居)委员会代为申请。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认定:由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签订申请特殊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委托书(已认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人员不需提交),提交县民政局进行核对,县民政局出具核对报告。
(二)审核程序。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认定条件,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各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由村(居)协助对申请人的失能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将初审人员名单交第三方评估机构复核及评定失能等级。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逐人逐项进行评估,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报告》并反馈镇(街道),镇(街道)应将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属村(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报告》应明确评估等级,对有望康复或降低评估等级的评估对象,应确定评估有效期,有效期满需重新评估。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桓台县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申请审批表》。
(三)审批程序。县民政、扶贫、教育、医保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人员信息比对,指导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保无人员重复享受和遗漏。失能人员从批准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在校学生(填写《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从本学期开始享受相关待遇。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享受待遇情况在所属村(居)长期公示,接受监督。镇(街道)要对通过审批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全面建立“一人一档”电子和书面档案,做好人员信息维护和规范管理。
(四)动态管理及终止程序。各镇(街道)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定期复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或者照料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镇(街道),报县民政、扶贫、教育、医保部门核准,终止相关待遇: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相关待遇的;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对终止待遇的救助对象,由镇(街道)及时给予书面告知,并于次月起终止待遇。
四、救助运行机制及保障措施
(一)政策衔接机制。享受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待遇的特困供养人员,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执行《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文件中的三档照料护理标准。既符合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又符合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救助补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文件中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补助、学生补助、节日慰问金、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减免,属特殊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不计入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收入。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20年,民政、扶贫、教育、医保、卫生健康、残联、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加强数据共享,协同做好信息比对,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认定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为审核审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2021年年底前,在市级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信息核对平台的基础上,与扶贫、教育、医保、卫生健康、残联、人社等部门对接梳理数据共享归集清单,整合汇聚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相关数据,建立完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信息库”,逐步实现“一库共享、一网通办”。
(三)监督管理。建立特殊或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长期兜底和主动发现长效机制已列入我县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项目,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工作的落实。镇(街道)要与照料服务机构、照料监护人、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及时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等内容,不断加强对生活照料服务的监督,确保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五、资金保障及发放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料护理、生活照料用品、节日慰问、在校学生补助资金、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县财政共同负担,有关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费用,由市、县财政按照不低于5:5比例分级负担;县民政、教育、扶贫、医保、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做好资金列支、管理和发放(责任划分: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节日慰问金和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失能人员节日慰问金和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由扶贫部门负责,民政部门发放人员除外;在校学生补助资金由教育部门负责;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减免费用审核由医保部门负责;生活照料用品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费用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节日慰问、在校学生补助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发放。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资金,参照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资金渠道进行列支和发放;有条件的镇(街道),原则上可以统筹使用照料护理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第三方照料服务机构,由其对村(居)有就业意愿且身体状况符合照料服务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通过考核的服务人员负责就近村(居)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要采取合法合规的有效手段,确保每个失能人员的照料护理待遇落实到位。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生活照料用品,由县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供货商,由其负责配送至镇(街道)。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报销后,其合规个人自负部分凭医保结算凭证由医保局按规定列支发放(或一站式直接结算)。
六、生活物品和照料护理用品申领
镇(街道)在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审批时,要对“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在床的失能人员建立电子台账,主动告知申请人填写《失能人员物资申领发放表》,按月申领纸尿片6包(每包10片),按季申领毛巾、枕巾、床单各1条,按年申领被褥1床,对不方便申领的申请人可以由代理人或村(居)代为申领。镇(街道)要做好物资存储、调配、登记、发放,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的物资供应;对于自愿选择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城乡特困失能人员,由政府安排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七、实施要求
(一)建立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按照发现及时、甄别准确、救助到位的原则,建立上下配合、三级联动的运行机制。村(居)民政协理员(网格员),负责主动发现、帮办代办救助申报、协助入户核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镇(街道)行使社会救助审批主体责任,统筹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动态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工作平台,强化“一门受理”窗口建设,为各类困难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细致周到的救助工作服务。县民政部门履行社会救助工作主体监管责任,负责本级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发放和政策落实,指导镇(街道)全面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二)加强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群众评议、年终评估、全程监督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公开市、县、镇(街道)三级救助咨询受理电话,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制定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并督导各镇(街道)具体落实。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全面提升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的总牵头、总协调;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医保、卫生健康、扶贫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有关政策的督促落实;教育、扶贫部门负责教育扶贫、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相关规定与之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