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发〔2020〕4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20-5032035
成文日期
2020-05-08
发文日期
2020-05-1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桓政办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0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镇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镇级政府对《桓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县政府对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称县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镇级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四条 县考核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镇级政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考核部门下达,作为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 县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利用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镇级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县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县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镇级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县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组织自查1次。主要检查辖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土地开发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
第八条 镇级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镇通报,并纳入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 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辖区内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镇级政府要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1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县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县考核部门将期中检查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向镇级政府通报,纳入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镇级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县级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1月底前先行开展自查,并向县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县考核部门。镇级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考核部门对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镇级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报送县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镇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调剂指标、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镇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报批。
第十六条 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镇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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