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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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4〕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颁布后,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且征地项目已被批复的,要抓紧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

二、建立配合联动机制。各镇(街道)和县财政、国土、人社部门要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确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农业、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过程的审计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三、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牵扯面广,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吃透精神,领会实质,严格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操作,加强与上级经办机构沟通,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出台前后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保持稳定的原则,分清情况,先易后难,分步解决。对把握不好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一惠民实事做实、做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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