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桓政办发〔2014〕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省、市《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桓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工作。县法制办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并对县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各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县法制办负责指导和规范。县法制办定期向县政府、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工作情况。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

政府法律顾问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县法制办要严格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做好法律顾问遴选工作,报县政府审查、批准并正式聘任。

三、工作要求

各级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政府法制机构拟定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政府法律顾问于2014年年底前组织开展活动,同时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各部门原则上依托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涉法事务,以便政府法律顾问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具体事宜与县法制办协商确定。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采取聘请法律顾问或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落实相关人员。

 

附件1:桓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桓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1

 

桓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贾   刚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蒲先农 县委常委、副县长

              徐   宁 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 聂士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曲福鸿 县法制办主任

                魏洪凡 县司法局局长

                董兆清 县财政局局长

                陈   峰 县人社局局长

                庞月明 县监察局副局长

 

附件2

 

桓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县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聘期1年,期满可续聘。县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向有关高等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县法律专家库,拟定法律顾问选聘方案,从专家库遴选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聘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教师,应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八年以上工作经历;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八年以上工作经历,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四)年龄一般在35-5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五)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身体健康。

第五条 法律顾问采取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和对口法律服务的方式,为县政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综合法律服务是指为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作出的重大决策、主要民事活动和行政决定提供法律服务。对口法律服务是指根据县长分工,聘请相关专业律师为县长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同时为该县长分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各部门原则上依托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涉法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对县政府的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国内外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诉讼、仲裁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应邀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法律顾问承办县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协助、配合。法律顾问承办县政府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向县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县法制办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相关业务,或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县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县法制办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县法制办组织或指派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代县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事先申请县法制办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县法制办承办县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应召集有关法律顾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应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县法制办应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以县法制办名义报县政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法制办可临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或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依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标准收费。县政府、县直各部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县法制办应加强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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