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发〔2016〕34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6-1231157
成文日期
2016-07-28
发文日期
2016-08-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工作规则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6〕34 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桓台县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桓台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启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启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具体承办单位应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前15日,持县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表,将相关材料提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5日提出审查建议。
属于一般决策事项并已经过合法性审查的,可直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应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后,再行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条 需县政府决策的紧急事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按照时限要求办理或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直接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为一般决策的紧急事项,直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查建议为重大行政决策的紧急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六条 经研究确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在确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后3日内,由县政府分管县长组织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各流程的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听取各单位意见建议,并根据《桓台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公众参与程序、专家论证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合法性审查程序进行部署。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反映需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由县政府办公室研究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八条 本规则所指“日”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九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