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等7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桓台县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桓台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桓台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桓台县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桓台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桓台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文机关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桓政办字〔2020〕49号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20-5091581
成文日期
2020-12-11
发文日期
2020-12-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等7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桓政办字〔2020〕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等7个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在本县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发生突发事故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淄博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2.1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线)设施发生的突发事故(以下简称管道设施事故)。
特别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发生的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我县管道设施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分工负责的原则。
3.2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县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3.3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现场指挥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方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抢险救灾组。由县发展改革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和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派出所、交警中队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技术环评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刑侦、医疗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危害进行检测、评估,并及时提报有关资料或报告。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护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和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生活救助和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等善后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取证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石油天然气专家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对涉嫌犯罪人员实施管制或财产冻结以及案件的侦破;协助国家或省、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4 信息报告和现场保护
4.1通讯联络
紧急电话:110、119、120;
县委值班室:8180001;
县政府值班室:8180102;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局):8185406;
县发展改革局:8180133;
县公安局:2138606;
县交警大队:2139190、8180122;
县交通运输局:8180236;
县卫生健康局:8214759;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8180142;
县消防救援大队:2132390。
4.2事故报告
管道设施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等相关部门。
4.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发展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
4.4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4.5报告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做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秩序维持、人员疏散等工作。
5 事故的应急救援
5.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现场值班领导或者有经验的职工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带领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5.2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迅速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初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5.3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后,按照要求侦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为指挥部制定下一步抢救方案提供现场真实情况和准确资料。
5.4抢险救灾组、警戒保卫组、技术环评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调查取证组等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组织抢救。
5.5根据需要,由指挥部确定调集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按程序请求驻桓部队的支援。
5.6事故抢险结束后,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本专业规程和有关规定,科学、安全、有效实施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6 附则
6.1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6.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桓台县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供热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冬季民用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快速反应、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协调配合、预防为主。
1.5供热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严重影响供热的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供热的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供热的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供热的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2.1预案的管理
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供热的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指挥机构
2.2.1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县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县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县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组成。
2.2.2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2.2.3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及组织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2)技术保障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和供热、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3)抢险救灾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组织供热、消防专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供热抢险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抢险。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6)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对供热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善后工作组。由县政府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8)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
3 预警预防
3.1在县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对供热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热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用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热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于供暖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供热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
3.3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供热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事故报告
4.1.1供热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2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通知公安、人社、工会和检察院等部门、单位。
4.1.3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视情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发生类型、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根据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是指供热设施发生爆裂的区域或出现高温、高压蒸汽、热水喷出部位,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队伍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是指有热水漫流及蒸汽弥漫,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蒸汽、热水影响。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供热安全事故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将事故上报。
(2)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响应,启动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供热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
(3)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确定是否调集社会力量的支援。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2)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3)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或转移供热设备、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环境监测。立即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气体浓度动态情况,供热介质泄漏情况。
(6)后勤保障。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3.3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调查与评估。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较大、一般供热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供热安全事故,指挥部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4信息发布
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供热安全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供热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供热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5.2物资保障
本县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桓台县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其它供热经营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3应急队伍保障
5.3.1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热源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3.2根据供热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供热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我县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5.3.3供热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县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5.3.4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焊接、挖掘、排水、通风等专业抢修装备及专用防护品、专用工具等,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4技术保障
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关注国内供热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供热经营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供热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不断提高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宣传教育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热和保护供热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对供热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6.2培训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供热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3演练
6.3.1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供热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3.2县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供热安全事故的演练。
6.3.3供热经营企业应根据市、县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 附则
供热安全事故是指冬季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在生产、输配、热交换、为居民提供采暖用热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供热系统设施发生故障,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桓台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燃气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1.5燃气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到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桓台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及组织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2)技术保障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和燃气、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3)抢险救灾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组织燃气、消防专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燃气抢险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抢险。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6)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对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善后工作组。由县政府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8)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
3 预警预防
3.1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供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各燃气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燃气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
3.3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燃气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事故报告
4.1.1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2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通知公安、人社、工会和检察院等部门、单位。
4.1.3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视情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类型、气体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以及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此区域燃气浓度指标高,有燃气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救援队伍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该区域空气中燃气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燃气危害。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组织事故上报。
(2)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街道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作出响应,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燃气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
(3)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确定是否调集社会力量和请求驻桓部队的支援。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2)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3)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燃气、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环境监测。立即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气体浓度动态情况。
(6)后勤保障。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3.3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善后处置。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调查与评估。指挥部组织事发地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对较大、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燃气安全事故,指挥部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街道办)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4信息发布
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燃气安全事故信息。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燃气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5.2物资保障
本县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桓台县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其它燃气经营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3应急队伍保障
5.3.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3.2根据燃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5.3.3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听从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5.3.4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以及焊接、挖掘等抢修装备,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4技术保障
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并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对燃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6.2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3演练
6.3.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燃气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3.2县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演练。
6.3.3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 附则
7.1名词解释
燃气安全事故是指在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燃气泄漏、火灾、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突发性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县政府批准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桓台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消防条例》《桓台县消防条例》《桓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发展成为较大及以上火灾或导致其他较大及以上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
1.3.1较大火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3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工作原则
1.4.1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1.4.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各单位资源共享、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1.4.3逐级负责,妥善处置。在各级指挥员的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
1.5分级应对
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火灾事故,请求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桓台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桓台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和灭火指挥、安全警戒、应急保障、新闻宣传、事故调查、善后处理6个工作组。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事故发生地区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故发生地区镇(街道)政府分管负责人。
2.1.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副主任,成员主要包括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救援指挥、力量调集、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的人员。
2.1.3指挥部工作组
(1)灭火指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灭火救援专家组和事发地消防救援队伍有关人员组成。
(2)安全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
(3)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4)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5)事故调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
2.1.4各镇(街道)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成立应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1)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处置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2)负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救援;
(3)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4)指导镇(街道)级指挥机构的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3)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4)对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分析、处理和报;
(5)协调各镇(街道)级指挥机构的工作。
2.2.3各工作组职责
(1)灭火指挥组。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制定具体作战方案,组织指挥现场扑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安全警戒组。组织设立现场警戒区域,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和运输装备、物资的车辆通行;协助疏散转移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至安全场所.
(3)应急保障组。组织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和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和做好救援人员医疗保障;监测分析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建议;实时监测事发地气象情况,做好因恶劣天气引发灭火救援次生灾害的预判预警;保障灭火救援处置经费、供水、电力供应和切断、应急公网通信;为火灾处置提供建筑、化工等专业技术支撑。
(4)新闻宣传组。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进展情况,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根据指挥部统一安排,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新闻报道,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5)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清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6)善后处理组。针对灾情和波及范围,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以及事故现场恢复等善后工作。
2.2.4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工作;指导事发地政府和县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权威发布灾害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协调各级主流媒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确保舆情平稳有序;负责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委网信办:加强对属地网络媒体管理,协调做好对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互联网信息的管控,高度关注网上舆论热点,及时收集网上舆情反映,做好综合舆情分析研判,指导协调各方面主动回应网上关切,澄清虚假、错误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接到有关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报告后,及时主动调度、核实、研判,立即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并调度落实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协调、指挥公安警力参与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负责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持灾害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现场,排查询问火灾知情人,依法控制火灾嫌疑人;刑侦部门协助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做好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
县民政局: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必要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事权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及受灾人员的就业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组织对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纸和承接职责后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资料。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运输装备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协调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及普通国省道收费站对救援车辆免费快速放行市水利局:为事故发生单位周边区域的消火栓供水加压,紧急排除事故周边区域供水管网出现的故障问题;协调做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抢救、转运、救治等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障和调查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灭火救援专家组和社会力量参加救援,负责其通信联络;指导有关地方政府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必要生活救助工作;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和可能影响区域的风向、风速、雨量等气象监测资料和预报预警信息,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根据需要调集应急公网通信保障力量,为火灾事故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网络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火灾事故单位或区域内的电力紧急切断和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负责其通信联络;牵头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3 应急响应
3.1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救援力量立即启动本级响应和本级预案,成立指挥部,调集充足的人员、有效的装备进行处置,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优先抢救被困人员、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控制灾害事故规模;根据灾害情况向县政府或县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并请求增援。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和县、镇(街道)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1)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消防救援大队应及时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当地政府报告,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县政府值班室进行报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应立即核实并在45分钟内向县政府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以及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火灾事件,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迅速核实,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上报到县政府的时间距事发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2.3报告主要内容
突发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以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发展趋势、调动的救援力量、现场灭火救援情况、准备采取的措施等。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要随时上报。
3.3启动响应
县政府接到突发火灾事故报告后,核实突发火灾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确认属于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应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指挥部实体化运行,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全程值守。指挥部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发地政府、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4 应急处置
4.1力量调集
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后,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火灾扑救的需要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场参与处置,各增援力量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带队,按照命令要求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灭火救援工作。调派县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超出县级消防救援力量控制能力范围的火灾事故,在听取县消防救援大队汇报和建议后,经县政府同意,视情报请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增援,调派市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处置。
4.2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况,准确迅速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火灾事故,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个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的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的特点、毗邻建筑的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的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的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2)根据现场的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个救人小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地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供水。
(5)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县公安局等部门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并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4.3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影响,会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县有关部门按程序负责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行动。
(1)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4应急结束
4.4.1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4.4.2火灾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
4.4.3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由事发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社会救助、恢复重建、遗体安置、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县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指导,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5.2事故调查
在指挥部事故调查组的基础上,由县政府组织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尽快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3评估认定
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县政府。
6 应急保障
6.1装备物资保障
指挥部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事发地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救援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2通信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采用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等多种技术手段确保现场通信联络畅通.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内部通信组网,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车辆、装备、设施。
6.3医疗卫生保障
指挥部调派卫生健康部门急救人员、车辆、设备到场,对火灾和事故处置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治。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各级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和社会民众预防火灾的意识和参与火灾处置的能力。
7.2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演练
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战演练,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市范围内的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练,以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8 奖励与责任
8.1奖励
对在处置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的救援人员,按规定评残并落实相关待遇;对在应急救援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的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烈士。
8.2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1.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镇(街道)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参照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1.2预案更新
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规律和处置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桓台县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正确、有效、有序地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效率,最大程度减少停电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境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桓台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县域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当发生较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且桓台县是停电区域之一时,指挥部在省、市处置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县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超出桓台县处置能力时,应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或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成立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跨行政区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县政府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2.2现场指挥机构
出现大面积停电事件,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3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国网桓台供电公司负责全县主网、所辖供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处置,并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电网调度工作。各发电企业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对处置。
2.4重要电力用户
对维护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石化企业、工矿商贸等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完善非电保安等各种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2.5专家组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气象、地质、地震、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各电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电力企业要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气象、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计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2预警
3.2.1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件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电力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县发展改革局,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县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由省、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蓝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由县指挥部或授权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2.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动准备和非电保安措施准备,受影响区域镇(街道)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加油(气)商品供应、交通物流、抢险救援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国网桓台供电公司应立即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影响用户数、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和县发展改革局报告。
县发展改革局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县政府及县发展改革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一级响应:当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升级需要将二级响应提升为一级响应时,启动一级响应,采取一级响应措施。二级响应: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采取二级响应措施。三级响应:当发生一般及以下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采取三级响应措施。
4.1.1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根据省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省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4.1.2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根据市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市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4.1.3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及以下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负责协调应对工作,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小组成员和专家组会议,进行分析研判,开展协调应对工作,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超出本县应对能力时,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机构求援。
4.1.4对于未达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政府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1.5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和影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县城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网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4.2.2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金融机构、医院、交通枢纽、通信、广播电视、公用事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冶炼企业等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及时启动相应停电事件应急响应,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各类人员聚集场所停电后要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秩序地疏散,确保人身安全,消防、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火灾、爆炸事件,解救被困人员。在供电恢复过程中,各重要电力用户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恢复用电,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
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扑灭各类火灾,解救被困人员,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2.3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及相关企业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用热。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卫生健康部门保障好抢救、治疗病人的应急队伍、车辆、药品和物资,保证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4.2.4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等部门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确保人身安全,防范治安事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车辆通行。要积极组织力量,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4.2.5加强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渠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2.6组织事态评估
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4.3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5 后期处置
5.1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和经过、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影响、事件处置过程、经验教训以及改进建议等,必要时可开展第三方评估。
5.2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之后,县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各事发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5.4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根据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镇(街道)应当根据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县政府要根据需要组织动员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公安、消防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镇(街道)及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6.4技术保障
县气象、自然资源、水文、应急等部门应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土质、地震、水文、森林防火等服务。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
6.5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电网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适度提高重要输电通道抗灾设防标准。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制定突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非电保安措施,并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6.6资金保障
各镇(街道)和县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税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支持。
6.7宣教、培训和演练
6.7.1宣传教育
县发展改革局、各镇(街道)、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和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6.7.2培训
县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组织大面积停电应急业务培训。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还应加强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业务知识水平。
6.7.3演练
县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练,建立完善政府有关应急联动部门单位、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应急协同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实际,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发布后,由县发展改革局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应急联动机制成员单位、镇(街道)、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或支撑预案),各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突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进行备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进行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字〔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桓台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2.桓台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附件1
桓台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一、重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
按照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淄博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桓台县电网现有规模单独构不成特别重大事件,但是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30%以上,山东省启动包括淄博电网、桓台县电网在内的一级响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13%以上30%以下,对淄博市、桓台电网造成严重影响的;
2.造成淄博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对桓台电网造成较重影响的。
二、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对淄博市、桓台电网造成较重影响的;
2.造成淄博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对桓台电网造成较重影响的;
3.造成桓台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一般及以下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的,对淄博市、桓台县电网造成影响的;
2.造成淄博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对桓台县电网造成影响的;
3.造成桓台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桓台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发展改革局、国网桓台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县发展改革局、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桓台供电公司、相关电力企业有关负责人,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镇(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电力企业,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和综合评估,研究保证桓台县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可靠有序供应等重要事项,研究重大应急决策,部署应对工作;
2.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电网抢修恢复、防范次生衍生事故、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3.宣布进入和解除电网停电应急状态,发布应急指令;
4.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开展应对工作,组织事件调查;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6.及时向淄博市工作组或淄博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视情况提出支援请求。
二、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下达的各项指令;
2.密切跟踪事态,及时掌握并报告应急处置和供电恢复情况;
3.协调各应急联动机制成员部门和单位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按照授权协助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应对工作;
5.建立电力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随时抽调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县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
初判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贯彻落实;
2.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对进展及当地需求等,根据各镇(街道)和电力企业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对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3.对跨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4.赶赴现场指导各镇(街道)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5.指导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6.协调指导大面积停电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7.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四、指挥部工作组分组和单位职责
(一)指挥部工作组和职责分工
指挥部可设立相应工作组,各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电力恢复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国网桓台供电公司、相关电力企业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负责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负责组织电力应急抢修恢复协调工作。
2.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国网桓台供电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网络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涉违法犯罪的,及时落地查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综合保障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国网桓台供电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护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维护铁路、道路、水路、民航等基本交通运行;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4.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单位职责
1.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召集指挥部成员、办公室成员会议;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组织研判事件态势,按程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电力资源的紧急调配,组织电力企业开展电力抢修恢复及统调发电企业重点电煤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其他部门、各镇(街道)和重要电力客户开展应对处置工作;为指定的新闻部门提供事故发布信息;派员参加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协调综合保障,协调电力企业设备设施修复项目计划安排,为应急抢险救援、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
2.县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负责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3.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指挥部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中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抢险救援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指挥部做好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由大面积停电引发的治安事件,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
5.县民政局:负责因灾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
6.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应急抢修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政府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为恢复重建提供用地支持。
8.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市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客货运输车辆,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和抢险救灾人员运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公路运输通道畅通。
10.县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提供相关信息,维持和恢复城市供水。
1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重点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和停电应急预案。
12.县商务局:负责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加强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控。
13.县应急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地震监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情况,指导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协调组织扑救,提供森林火灾火情信息。
14.县气象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信息,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15.县融媒体中心: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负责维护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
16.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灭火救援行动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因停电引起的各类灾害事故,抢救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7.国网桓台供电公司:在指挥部、国网淄博电力公司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在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和救援中对所属企业的指挥。
18.各发电企业:组织本发电企业做好电网大面积停电时的应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桓台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县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发生群死群伤、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或5人以上(含5人)受伤、危险品运输车辆货物泄露或遗洒等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处置迅速、减少伤亡”的原则,快速稳妥地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一)组织机构
设立桓台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宣传部、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桓台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县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汇总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二)指挥部职责
1.负责本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查、修订。
2.批准预案的启用与终止。
3.组织指挥现场处置救援行动和协调工作。
4.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5.对预案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三)专业工作组职责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外围警戒实施属地化管理,由派出所负责安全防护,乡镇交警中队负责交通防护,乡镇政府配合。核心现场警戒由最先到达的单位做好现场防护。
2.现场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和交通、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若遇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专家到现场指导施救工作。
3.现场处置组。由县交警大队牵头,负责交通管制、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抢救物资、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和协调支援等。
6.善后工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警大队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7.事故调查取证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公安、监察、交警等部门和县检察院、法院负责人参加,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给予采取强制措施或财产冻结,协助国家或省、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8.舆论控制组。由县融媒体中心牵头,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对容易引起舆论混乱的消息,及时进行正面引导,确保严密监控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网络舆情,进行解惑答疑,做到发现及时、汇报及时、疏导及时、处置及时。
四、预案的实施
(一)事故接报后,110或122指挥中心应作好报案记录,并迅速派员赶赴现场,立即向县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的,应立即实施现场处置救援。
(二)预案启动后,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预案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作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秩序维护、人员疏散等工作。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通知现场勘查人员做好标记,并拍照、录像和详细记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
(三)县交警大队应在事故发生后写出事故初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肇事驾驶人及单位或车主名称;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初查原因;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通讯联络
县委办公室值班室:8180001
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8180102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8185406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
县交警大队指挥中心:122、2139190
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县卫生健康局:120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接到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时,严格按照本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迅速行动,及时到位。
(二)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对肇事者及有关当事人采取监控保护措施,防止逃逸或发生意外。
(三)交警部门要全力做好现场路段交通管制和交通调流疏导工作,迅速组织勘查现场、清理现场,恢复正常交通。
(四)卫生健康部门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备和设施抢救伤员,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救援配合工作。
(五)发生涉外事故,外事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事故应急处置和对外接待联系工作。
(六)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由指挥部确定调集社会有关力量支持援助。在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外国及港澳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有邀请或接待单位的,由邀请或接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应急安置处理;外国及港澳台旅游人员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旅游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安置处理。外事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八)事故抢险结束,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预案。
六、预案的管理发布
本预案是全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本,各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修改。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桓台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处置我县旅游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旅游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企业在从事组织和接待境内外游客活动中,因各类突发旅游安全事件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2属地为主,就近处置。接到事件发生报告的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救援的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1.4.3服务大局,协同应对。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妥善处置、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维护桓台城市形象。
1.4.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旅游企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案管理、预案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提高整体救援能力。
1.5旅游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洪水、台风、暴风雪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港澳台或外国游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伤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侨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发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协调涉及全县性、跨地区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筹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为遭遇旅游突发事件的旅游者提供救援;指导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指导相关部门单位、镇(街道)做好一般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指挥部统一安排,负责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主动、准确、权威发布信息。
(2)县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港澳台工作;负责涉及宗教场所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协调处理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等工作。
(4)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好应急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好低保、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
(5)县财政局:负责旅游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照职责参与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工作。必要时,按指挥部要求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9)县卫生健康局: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救治工作。
(10)县应急局:负责依法针对旅游行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11)县侨办: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工作。
(1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方面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并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4)县交警大队: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障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工作。
(1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6)各镇(街道)在指挥部的统—指挥下,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本辖区旅游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响应,迅速处置。
2.2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保证其切实可行;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分析整理、适时发出本县行政区域内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警告或警示;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即时收集、快速核实信息,迅速向指挥部报告情况;执行和实施指挥部的决策;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相关救援信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联系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参与有关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2.3现场处置机构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由宣传报导组、救援排险组、医疗抢救组、现场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物资运输组、事故调查组等应急救援专业组组成。
3 预警
3.1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橙色(劝告不要前往)、黄色(提示注意事项)和蓝色(提供相关信息)表示。
3.2预警发布和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事发区域或场所,事发时间,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等旅游企业要逐个通知接待的旅游者和本企业员工。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指挥部或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Ⅳ级预警信息由由县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其中,涉及跨省市县、行业、部门和涉外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当报上级批准。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共享
4.1.1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发态势、旅游者伤亡和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1.2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25分钟内按规定进行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后50分钟内按规定报送书面报告。
4.1.3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和通报。
4.2先期处置
4.2.1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指挥部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旅游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2.3事发地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4.3.1.1Ⅳ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造成1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1.2Ⅲ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1.3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1.4Ⅰ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食物中毒危害特别严重,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3.2分级响应
桓台县旅游突发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4.3.2.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县政府成立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及时将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报告县政府,并按程序上报。同时,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全力做好应急处置。
4.3.2.2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进行事件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政府。
4.3.3响应等级调整
旅游突发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等级调整由指挥部决定和公布。
4.4指挥与协调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4.5信息发布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6应急结束
4.6.1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公布;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指挥部报经总指挥批准后,予以公布或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公布;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县指挥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4.6.2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有关单位及时将处置情况报指挥部,经指挥部汇总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县有关部门、镇(街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等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旅游正常秩序。
5.2保险理赔
鼓励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开展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开展理赔。
5.3调查与评估
指挥部会同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由指挥部向县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建本县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指挥部要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者的临时安置。
6.4交通运输保障
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交通部门、旅游交通企业配置应急运输力量,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情况,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医疗卫生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6治安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区镇(街道)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7经费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常态管理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从县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与培训
7.1.1县文化和旅游局、相关部门单位、各类旅游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7.1.2积极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2演练
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各类旅游企业等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各类旅游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3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表扬和奖励。
7.4预案管理
7.4.1本预案是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4.2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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