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事务合法性

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桓政办发〔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事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事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

意  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事务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淄博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府事务,是指涉及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合同、政府重大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法律事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磋商、订立、履行政府合同,解决政府合同争议等活动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各类政府事务,均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本意见所称的政府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县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转让、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五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的政府合同,由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的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科室负责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承办部门代表县政府起草和签署的政府合同,应当向县司法局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并经承办部门的分管副县长批准后,转办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县司法局应当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根据需要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调度和考核。

第七条 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有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

(五)权利义务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合法、合理、可行;

(六)涉及第三方权利义务的,是否征得第三方书面确认,或者依法列为合同主体;

(七)根据合同不同性质,法定条款是否齐全,协商条款是否合法、可行。是否明确了违约责任条款、变更解除条款、合同有效期条款、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生效要件条款、通知与送达等关键条款;

(八)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是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有无越权或者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或者准许;

(九)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对合同权利、义务分配和合同其他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但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非法律性问题进行审查。

第八条 县政府承办部门向县司法局提交合法性审查申请时,应当由承办部门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及部门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 承办部门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签批单;

(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三)起草说明(背景、基本内容、必要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及风险评估);

(四)承办部门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提供政府合同相对方的资信依据等材料;

(五)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征求意见情况;

(六)承办部门合法性初审意见和部门法律顾问意见;

(七)属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八)其他需要相关材料。

县司法局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补充通知后2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司法局对送审的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外,审核时间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报送需要紧急审查的政府合同送审材料时,应对合同的紧急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对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承办部门应予以采纳,切实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承办部门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司法局申请复审。复审意见与合同承办部门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作出说明,报县政府决定。

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情况,要及时反馈县司法局,未采纳的意见,要进行书面反馈。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内部工作使用,县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单位的知情人员应当保密,并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经合法性审查后,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该依据本意见将变更后的合同报送县司法局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本意见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内容和程序,应当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参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以及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合。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及时提交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政府办公室开具的合法性审查通知单;

(二)决策草案文本;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制定依据、起草过程(包含起草部门集体研究讨论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和部门会签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件;

(五)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公众参与材料和公众参与报告(包括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反馈情况、意见采纳情况材料),属于涉企政策的提供征求企业、行业协会意见情况;

(六)专家论证报告及对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八)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九)承办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步审查意见和部门法律顾问意见书;

(十)依法举行听证会,提供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

(十一)属于政策性文件的提供政策解读;

(十二)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程序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八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应当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初步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初步审核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 提请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申请开具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通知单。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对起草单位送交的文件材料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材料齐备且确有必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开具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通知单,移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四条 提请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县政府办公室开具的合法性审核通知单;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制定依据、起草过程(包含起草部门集体研究讨论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和部门会签情况、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件;

(五)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材料,包括意见反馈情况、意见采纳情况材料的征求意见程序报告;

(六)起草部门合法性初步审核意见和部门法律顾问意见;

(七)专业性较强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八)属于涉企政策的提供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律师协会意见情况;

(九) 属于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提供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十)按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提交听证情况的书面记录;

(十一)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十二)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起草部门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报送3日内按要求补正或重新报送,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或重新报送的,县司法局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事项,参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九条和《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十条和《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局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是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核;

(二)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三)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尚未听证、应当经专家论证尚未论证的,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

(四)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尚未审查的,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

(五)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尚未听取的,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

(六)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配合县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作配合。

起草部门应当对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核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附件:1. 桓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签批单

          2. 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需提供清单

          3. 起草说明模板

          4. 承办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模板

 

附件1

 

桓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合同

合法性审查签批单

  

事项名称

 

 

 

送审

承办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送审部门

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                年   月   日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需提供清单

 

1.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签批单;

2.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3. 起草说明(背景、基本内容、必要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及风险评估);

4. 承办部门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提供政府合同相对方的资信依据等材料;

5. 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征求意见情况;

6. 合同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审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承办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违法本规定第八条情形;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表述是否严谨;权利、义务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合法、合理、可行;是否涉及第三方权利义务且征得第三方同意或者应当列为合同主体;是否明确了违约责任条款、变更解除条款、合同有效期条款、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生效要件条款、通知与送达条款等关键条款;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是否征求过相关部门意见;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7. 属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提供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8. 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3

起草说明模板

 

关于《X X X X X X》的起草说明

 

现将《X X X X X X》(X X [ X X X X ] X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X X X X X X》《X X X X X X》等制定。 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初步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

……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X年X月X日,施行日期是X年X月 X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当说明理由:该文件因为X X X X X X,自公布之日起未满30日即施行。)

 

附件4

 

承办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模板

 

关于《X X X X X X》的

合法性审核意见

 

我单位起草的《X X X X X X》,已经我单位法规科(承办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 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逐一进行审核确认。

2. 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说明理由。

 

 

桓台县X X X局(承办部门)

X 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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