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文物保护传承利用

实施意见的通知

桓政办字〔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县内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统筹推进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努力让文化遗产活起来,为开创桓台新时代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易于实施、合理适度、标准规范原则;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活化利用原则;坚持文物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新型城镇基本建设相结合原则;坚持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三)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文物保护“四有”要求,完善“三防”(防火、防盗、防破坏)措施,加强巡查执法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实现各级各类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夯实传统文化创新转化基础载体,打造桓台文物保护示范区,讲好桓台文物故事,形成一批传播传承成果,提升桓台文化影响力。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文物保护“四有”。一是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编制保护规划。二是在文物保护单位显要位置,设立文物保护标志碑、宣传牌等标识设施。三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文字档案、数字化档案。四是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

(二)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完善安防、消防、雷防设施。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沿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规划建设全县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整治。

(三)规划编制文物保护展示工程。一是编制戏马台修缮保护实施方案,启动古县衙修复工程。依托古县衙、桓台古八景等文化资源,盘活其周边的纱帽树、清音堂、米脂祠、北极庙、徐夜故居等人文景观,再现桓台古县城风貌,打造我县文物保护地标。二是根据耿家大院产权性质和保护现状,实行差异化保护利用。对原有功能依然存在的部分,在保护的同时延续其原有功能;对保存状态较为脆弱的部分,结合民俗文化,创新展示方式,进一步丰富其利用内容和形式,促进文物和民俗旅游融合发展。三是充分挖掘史家遗址甲骨文化、青铜文化,李寨遗址彩陶文化、古窑址等独特地域文化,策划建设遗址文化公园。四是对其他亟需保护的遗迹遗存及时进行保护。

(四)加强文物数字化建设。对现有文物资源进行数字化展示,推进文物资源全媒体宣传推广,实施文物遗迹遗存及各级各类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建设,让各类文物实现数字化保护。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讲好文物故事。

(五)活化文物资源。发掘利用现有文物资源,创作系列文物衍生品,承载展示文物价值,让文物文化活起来有载体、有特色、有品牌。

(六)健全文物保护制度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健全完善我县文物安全巡护巡查、文物保护考核奖惩、文物保护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文物消防、文物安全等应急预案,确保文物保护工作有章可循。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齐抓共管。成立桓台县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指导性意见和工作推进措施,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保护经费,保障资金投入。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展示工程、文物相关基础设施改造、文物保护巡查、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保护和管理运行费用。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展示工程,积极申报上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三)严控规划立项,严格工程审批。建设单位进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时,必须事先委托有文物勘探资质的机构对建设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确认无文物埋藏后,由规划、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有关规划、征地、施工许可。在工程建设中发现重要文物需实施原址保护的,要调整建设工程规划,收回原址保护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四)健全巡查机制,强化巡查执法。全面建立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长制组织体系,设立镇、村文物巡护巡查员,实现全县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巡查看护全覆盖。建立数字化监管机制,开展文物执法巡查,及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和惩处破坏文物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文物安全。

  

附件:1.桓台县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桓台县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桓台县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   凯    副县长

副组长:李学芳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成   员:杨   磊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马弘光    县公安局副政委

        王建民    县司法局副局长

        巩子强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查玉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宁乐乐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   伟    县水利局副局长

        王晓玲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尹承华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牛汝忠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二级主办

        伊纪刚    桓台经济开发区综合部部长

        贾   冰    县消防救援大队副政治教导员

        李鲁闽    索镇政府副镇长

        伊   泉    唐山镇政府副镇长

        马   磊    田庄镇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董   谦    新城镇人大主席

        牛文生    马桥镇人大主席

        宗   海    荆家镇政府副镇长

        车成坤    起凤镇政府副镇长

        史晓静    城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李学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桓台县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指导、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工作,制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计划;做好县内少数民族文物、宗教文物的抢救征集、保护管理、研究展示和宣传利用工作,对涉及少数民族文物、宗教文物的重大项目进行研究审查或提出建议。

县公安局:依法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等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博物馆等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制定演练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审核、审批、验收文物保护、博物馆等单位安防工程;对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文物保护主管部门。

县司法局:负责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重要内容,指导做好全县文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法律意识,将文物保护普法情况纳入对各级各部门普法督导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协调将文物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法做好县内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土地权属确认及土地登记工作;配合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涉及文物的建设用地,在预审审批前征询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做好土地综合整治、风景名胜区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全县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会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相关审核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支持文物保护重点项目规划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协调做好县内各类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保护工作,发现出土文物及时报告文物部门;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工程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和抢救性发掘工作。

县水利局:指导、协调做好县内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保护工作,发现出土文物及时报告文物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和抢救性发掘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协调做好农田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全县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全县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和设立备案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交换、调拨、借展、修复、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征调、交换、捐赠;负责监管全县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负责监管县域内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督查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做好文物市场的监管工作,加强对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的监管,依法查处文物违法经营行为。

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协调做好县内文物保护单位、各级各类博物馆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对应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安全一般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严格控制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做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各项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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