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3〕58号

 

果里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桓台县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

  

桓台县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

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13〕19号)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整顿办矿秩序,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顿范围

全县非煤矿山企业,重点是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其中,达不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规定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全面停产整顿,国土、安监及公安部门分别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二、整顿目标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维护正常开采秩序,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科技支撑,提高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和机械化水平,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整顿重点

(一)非法开采。一是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二是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三是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四是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方案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五是以开采《采矿许可证》批准矿种为名,开采其它矿种(金属矿产开采综合利用共生、伴生矿产的除外)。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受水库河流威胁。一是水文地质资料不清;二是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三是防排水设备设施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存在大面积采空区。一是地下矿山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开采;二是金属矿山未按规程要求对采空区进行充填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一是提升系统防坠罐、防过卷等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不齐全有效;二是压风系统安全阀及润滑、冷却等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有效。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一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二是采场、掘进迎头等作业场所通风管理混乱。

(六)提升系统达不到要求。斜井未设全自动捕车器(捞车器)。

(七)运输系统达不到要求。一是供人员上、下井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米而未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二是井下运输巷道未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蓄电池式电机车或矿用内燃机车运输。

(八)装矿设备达不到要求。未使用小型装岩(矿)设备或电耙装矿。

(九)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地下矿山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成建设但不能保证各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可靠运行。

(十)未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地下矿山未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或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四、整顿措施

(一)制定方案。果里镇要按照省、市、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要求,提出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全面部署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将工作方案7月30日前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对照整顿内容及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对生产系统、作业环节、岗位全面自查,整改合格后,写出自查整顿报告,向镇政府申请验收,镇政府初验合格后,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三)严格验收。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监、国土、公安、供电等部门及专家,对照整顿内容,对非煤矿山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整顿要求及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由县政府出具验收结论后恢复生产,并按规定于2015年年底前实施关闭。对存在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一律实施关闭。

(四)工作总结。果里镇要认真总结整顿关闭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向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包括本次整顿工作基本情况、重大隐患整改等情况。

五、时间安排

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到2013年9月30日止。

六、职责分工

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行属地负责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有关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总牵头、负总责,县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一)县安监局: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县国土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县公安局: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矿山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四)县供电公司: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非煤矿山停止供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果里镇、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准确把握整顿工作要求,精心安排部署,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督查、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贯彻落实方案。果里镇、各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要迅速深入学习和领会本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切实保障方案落实。

(三)加强联合执法。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细化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安监、国土、公安、供电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积极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四)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深刻认识做好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引导干部职工认真细致查找隐患,对检查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

(五)强化信息报送。果里镇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及时掌握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1.桓台县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验收表 

 

附件1

 

桓台县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

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蒲先农  县委常委、副县长  

  长:  董建昌  县国土局局长

                 崔亦成  县安监局局长

     员:  姜恒泉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水先  县国土局副局长

                 赵向亮  县安监局副局长

                 王峻岭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崔亦成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水先、赵向亮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验收表

 

矿山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验收人签字

1

非法

开采

是否存在: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

4、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超层越界开采的;

5、以开采批准矿种为名,开采其它矿种的(金属矿产开采综合利用共生、伴生矿产的除外)。

 

 

2

水害

威胁

是否存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受水库河流威胁:

1、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

2、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

3、排水设备设施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3

采空区

处理

地下矿山是否按设计要求对开采范围内形成采空区进行充填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4

安全设

施配备

1、提升系统防坠罐、防过卷等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2、压风系统安全阀以及润滑、冷却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5

通风系

统管理

1、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并实行机械通风的;

2、采场、掘进迎头等作业场所通风管理是否混乱。

 

 

6

提升系统建设

斜井是否安设全自动捕车器(又称捞车器)。

 

 

7

运输系统建设

1、供人员上、下井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是否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2、井下主要运输巷道是否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蓄电池式电机车或者使用矿用内燃机车运输。

 

 

8

装矿设备建设

是否使用小型装岩(矿)设备或电耙装矿。

 

 

9

安全

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地下矿山是否按标准规范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且运行是否正常。

 

 

10

技术人

员配备

地下矿山是否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是否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

 

 

11

基建矿

山建设

1、基建矿山建设期限已满,仍未完成建设任务,是否提出延期建设申请以及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

2、是否存在未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

 

 

12

露天矿

山管理

1、小型露天矿山是否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

2、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是否小于300米。

 

 

13

尾矿库

管理

1、尾矿坝是否按设计规定建设;

2、排洪防汛系统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四等以上傍山型、山谷型尾矿库和三等以上尾矿库是否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

4、独立选矿厂是否有固定、合法矿石来源以及是否有与选矿能力相配套的尾矿库或者行之有效的尾矿综合利用措施。

 

 

验收结论:

 

 

 

 

 

注:地下矿山适用于表第1至11项;露天矿山适用于表1、2、11、12项;尾矿库适用于表1、2、13项。本表一式三份,市、县、镇政府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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