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桓政办字〔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第18届9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30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02元提高到84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563元、900元提高到215元、620元、990元。

三、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40元提高到213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10元。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47元提高到162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3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132元提高到146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7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认真做好新增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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