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

桓政办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20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专门下发通知,对做好《条例》学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要求。

经县政府同意,现就结合我县实际抓好《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政府督查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厘清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明确了督查主体、内容、对象、保障制度等,实现了督查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遵循。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对于统筹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监督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保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对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运用法治思维手段不断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县重要工作安排落地落实。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政府督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形势、分析问题、谋划工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督查工作的着力点,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二)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并重。坚持突出重点督大事、精准督查促落实,对督查事项进行分类梳理,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影响全县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等,深入一线,实行靶向督查、精准督查、“点穴式”督查,充分发挥以督促改的作用。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按照“负面”督查调度机制要求,加大调度推进力度,对工作不力、进度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及时督促整改,推动落地见效。工作中既要善于发现问题又要着力推动解决,做到边督查、边协调、边解决问题。加大“督帮一体”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帮助基层解决需要跨镇、跨部门协调的困难和问题。

(三)坚持服务决策,发挥辅政建言作用。政府督查要注重在深入基层实际中收集并真实准确反映群众心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政策、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督查辅政建言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用好“互联网+督查”平台、基层联系点、第三方评估等,延伸触角、拓宽渠道,开展政策落实效果评价,及时提出相关调整或完善的建议,服务领导再决策。

(四)坚持统筹规范,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要求,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也不得随意冠以督查名义。政府督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反映情况,切实督促整改落实,做到真督实查、务求实效。

(五)坚持奖惩并举,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约束作用。切实发挥政府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广泛调动和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强化表扬和正向激励,宣传推广经验做法,以督查激励促勤政有为。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打造工作亮点、创造典型经验,积极对接争取国务院通报表扬和督查激励。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策执行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提出批评或交有权机关追究责任,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六)坚持协同配合,推进政府督查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做好政府督查与其他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工作,邀请新闻媒体等跟进报道督查活动,增强政府督查的专业性和开放性。进一步探索政府督查与纪检监察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开展问责、成果共享等方面的贯通协调。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做好政府督查工作提供坚强保障。《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查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重视和加强政府督查力量建设,明确政府督查机构和人员,尤其要把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严实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确保督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任务。加强督查专业能力建设,强化督查干部培养培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政府督查机构履职经费要列入本级预算,科学合理安排、保障任务完成。要对照《条例》,查找本级政府督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及时补齐补强。

(二)优化方式方法,推动政府督查工作向纵深发展。要科学运用督查方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推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推行“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和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精力用于线索核查、暗访督查”的工作机制等,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督查工作中,注重通过访谈、座谈等方式更多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注重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推动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整改落实。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事项的综合督查,专门领域或特定工作专项督查,个案事件调查,决策部署日常督办,以及有关问题线索核查等。注重督查方式方法的优化和协调衔接,形成多措并举、贯通协调的督查落实工作机制。

(三)强化程序意识,提高依法督查、规范督查的能力水平。依法遵守确定督查事项、制定督查方案、作出督查结论、核查整改情况、运用督查结论等程序规范。严格立项程序,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开展政府督查;立项完成后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提前培训督查人员;督查工作结束后要作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督查结论,督促督查对象按要求整改;根据督查结论或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依法保障督查对象对与自身有关督查结论的知悉权,以及对有异议的督查结论申请复核的权利。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工作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督查工作,指导督查队伍建设,了解掌握重点督查情况;分管负责同志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加强《条例》解读,力求深入理解条文内容,全面准确掌握和执行各项规定。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推进、监督《条例》在本辖区本领域贯彻落实的责任,对照《条例》梳理有关规定和政策文件,抓紧纠正与《条例》精神不相符的做法,确保《条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县政府督查室将加强对全县政府督查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指导。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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