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7-1959475 文号: 桓政办发〔2017〕37号
发文日期: 2017-08-30 发布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号: HTDR—2017—0020004 有效性: 失效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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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7〕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桓台县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遵循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本县城乡居民因病、因灾等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特困群体,提供必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凡户籍在桓台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者;

  (二)因各种重大疾病,家庭开支较大,造成生活暂时性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因其它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五)政府认定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村、居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因赌博、吸毒或拒绝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不如实或拒绝提供相关家庭收入情况的;

  (六)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救助款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

  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500-1000元补助;

  2.因子女上学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根据家庭收入和学费实际支出情况给予1000元补助;

  3.因患各种重大疾病,经各种救助后,自负医疗费仍较大的困难家庭,根据实际自负药费情况给予1000-3000元补助;

  4.政府认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5.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可安排资金救助之外的物资帮扶。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收入证明等有效证件。

  2.村(社区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及证明,同时填写《桓台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当地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

  3.镇、街道民政办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批复发放。需县民政部门救助的,根据救助家庭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只救助1次,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2次。

  (三)因遭遇特殊情况、严重突发事件,县民政局可直接受理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