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暖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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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396B/2016-1959460 | 文号: | 桓政办发〔2016〕4号 |
发文日期: | 2016-01-28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备案号: | HTDR—2016—0020001 | 有效性: | 失效 |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区供暖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市场煤价下跌,供热成本随之下降。为更好地惠及民生,县政府研究确定,适当延长供暖期限,同步降低热源企业供热价格,继续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供暖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及供暖期限
(一)按面积收费价格
1.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23元/平方米。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无房产证和有房产证但证上未载明套内面积(或未注明公摊面积)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仍按桓台县物价局《关于调整蒸汽和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桓价字〔2004〕31号)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委会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费。
(二)按热量计量收费价格
1.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1元/千瓦时。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用户基本热价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1元/千瓦时。
3.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10.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45元/千瓦时。
4.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照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收取;非居民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装置显示数据收取。
计算公式为:用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三)供暖期由原来的120天调整为135天。自当年的11月8日至次年的3月23日。2015-2016供热年度未予提前的供暖天数,视天气情况安排至2016年3月23日以后或2016-2017供热年度。
(四)社会供热站对用户供暖,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城市低保对象每户补贴600元,于每年11月8日前发放完毕。
二、调整热源企业民用供热价格
(一)自2015-2016年供暖期开始,各热源企业供桓台县春源热力公司蒸汽价格由47元/吉焦调整为44元/吉焦。
(二)自2015-2016年供暖期开始,桓台县春源热力公司供社会供热站用于居民、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取暖的蒸汽价格由47元/吉焦调整为46元/吉焦,用于非居民采暖的蒸汽价格由62元/吉焦调整为57元/吉焦。
三、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以现行热源企业(唐山热电厂)标煤单价490元/吨(0.07元/大卡)为基数,标煤价格变动在20元/吨以内(含20元/吨)时,供热价格不作调整。在此基础上,标煤单价每上涨或下降10元/吨,蒸汽价格相应上、下调整0.4元/吉焦,由县物价局根据煤价变动情况,每季度调整一次。
四、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此次城区供暖相关政策调整,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县政府延长供暖期限等惠民措施。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并会同审计部门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审定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对象不重不漏,资金发放准确及时;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供暖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价行为;各供热经营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执行延长居民供暖期限等政策,保证供热质量。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7日。《桓台县人民政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桓政办发〔2008〕104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