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废止】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桓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19-5024810 文号: 桓政办发〔2019〕3号
发文日期: 2019-08-17 发布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号: HTDR—2019—0020001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桓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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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DR—2019—0020001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桓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93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淄政发〔2018〕2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4号)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结合我县县城总体规划发展变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划定。现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全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Ⅱ类(较严)进行管控,具体要求如下: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全县“禁燃区”面积为26.6平方公里,包括城区街道全域和索镇、唐山镇、果里镇的部分区域,范围西至唐华路、北至王徐路、东至顺河路、南至海河路。

  三、管控要求

  (一)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区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逐步取缔热电联产范围内的供热锅炉、工业蒸汽锅炉及各种洗浴锅炉,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四)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查处;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查处。

  (五)相关镇(街道)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实现“禁燃区”内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目标。

  (六)县政府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

    

  附件:桓台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