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失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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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396B/2021-5132174 | 文号: | 桓政办字〔2021〕6号 |
发文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备案号: | HTDR—2021—0020001 | 有效性: | 失效 |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办字〔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在桓台县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等。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或《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大管理机制。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政府采购、施工建设、预(概)算执行、结(决)算审查等全面负责。
(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三条 县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按照下一年度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轻重缓急对下年度拟开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在充分征求各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桓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安排。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条件;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及拆迁单位的确定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五条 项目迁占补偿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及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参与,根据省、市等有关规定,据实核定迁占补偿数额。
第六条 建设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投资等全面负责,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后实施变更。
(一)变更内容
包括以下情况但不限于:
1. 工程设计变更;
2. 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 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4. 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5. 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6. 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7.其他实质性变更。
(二)变更程序
1. 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下且占工程投资金额10%以下,项目主管单位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
2. 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或占工程投资额10%(含)以上,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履行相关规定,按照预算追加程序报县政府批复。
项目主管单位必须先履行变更程序,再进行变更施工;变更手续完备后,同步报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施工单位因组织施工需要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隐蔽工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会签签证单,并留存相关影像等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完工工程量,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审核后的完工工程量申请拨付工程款。对虚报工程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及招投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批复文件及招投标资料报县审计局备案。
项目完工后,各参建主体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确定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报县审计局备案。
县审计局对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问题,做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审定数,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单位是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部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预算;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