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2022年度深化全国优化营商环境“以评促转”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22-5431208 文号: 桓政办字〔2022〕15号
发文日期: 2022-06-07 发布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2022年度深化全国优化营商环境“以评促转”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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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2022年度深化全国优化营商 环境“以评促转”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字〔202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2022年度深化全国优化营商环境“以评促转”试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2022年度深化全国优化营商环境

“以评促转”试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深化“以评促转”试点工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以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促进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持续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推动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

(一)持续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扩面提标

1.打造项目审批“极简化”服务模式,全面推行“拿地即开工”“承诺即开工”“租赁即开工”等灵活高效的审批模式。制定“主题式”“情景式”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构建便捷高效的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2.创优项目管家服务品牌,全面推行“齐好办•项目管家”“齐好办•上市管家”全链条服务,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建成、早投产,切实发挥好重大项目对城市转型升级的支撑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3.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迭代升级,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机制,制定并公布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优化提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

4.探索建立“一码管地”工作体系,完善“多规合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推行施工许可“分阶段”“零材料”申报。实行施工图技术审查“多审合一”,探索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5.深化区域评估评审扩面提质,推行分阶段联合验收,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为制造业发展创造环境新优势。(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打造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6.持续深化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便利化改革,着力深化信用审批“承诺即入”改革。持续深化办税便利化改革,探索精准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渠道,强化“一户一策”一揽子税收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科技局、县税务局)

7.巩固提升全领域“无证明城市”建设成果,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发布新一批免提交证明证照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司法局)

8.完善多渠道政企沟通交流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完善“淄惠企•服务企业云平台”功能,实现政策智能精准推送,为企业发展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商联)

二、增强要素资源保障能力,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四)提升金融要素供给质效

9.发挥金融辅导和金融管家作用,围绕重点产业链和相关园区,常态化开展银企精准对接活动。完善金融赋能企业全成长周期的政策支撑体系,大力培育消费金融、租赁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等新业态。(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10.大力实施信贷扩容工程,运用好碳减排、支农、支小再贷款等定向支持工具,推动“技改专项贷”“人才贷”“科技成果转化贷”规模扩张。(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11.持续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优先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落地落实“供应链+担保”融资模式,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供应链的担保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12.实施新一轮资本市场突破计划,构建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滚动培育机制,壮大资本市场的“桓台板块”。(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13.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引导作用,围绕重大项目开展股权投资,通过市场化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五)加强创新人才集聚引领

14.聚焦产才精准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技术链“四链合一”,完善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引进和储备机制,探索实行平台引才、政策引才、以才引才的联动模式。(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15.深化引才留才用才机制改革,探索“揭榜挂帅”机制,建立完善需求端、供给端、服务端“三端”协同发力的引才机制,以高端智库大脑破解桓台发展难题。(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

16.构建“人才+平台+项目”一体化人才培育模式,推行人才政策落实“政策找人、无形认证、免申即享”工作模式,全方位优化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17.实施外资品质提升攻坚行动,细化外商投资“首席服务”保障制度,围绕重点产业链条,引导外商投资向高端产业聚集。(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8.充分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重点招引一批跨境电商头部企业,培育外贸新增长点。(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七)打造全链条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19.创新“政府引导+中介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招引更多的人才来桓创业,引导创业企业享受科技政策,继续实行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培育初创企业成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打造完善创新创业企业培育体系。(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20.实施产业链群聚合行动,围绕新材料产业规划布局和8条重点产业链,做好补链延链强链文章。优化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创新实施数字化“千项技改、千企转型”工程,加快装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人、产链上云、园区上线、场景应用六大行动,大规模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激发传统产业活力。(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1.建立“涌现一个、入库一个、支持一个”的新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支持企业参与场景建设,促进形成新经济种子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接续发展梯队。(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三、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力新经济健康发展

(八)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

22.健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机制,全面推开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争创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典型城市。(牵头单位:县社会信用中心)

23.继续深化信息化、标准化“两化”融合,进一步拓展智慧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场景应用范围,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系统深度融合,探索“你点我查”社会共治模式,提高群众参与度,增强抽查精准性、靶向性。(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4.聚焦包容审慎监管,推行信用“唤醒”服务模式,扎实推进“沙箱”监管,着力提升智慧监管水平,积极打造市场主体放心投资、舒心经营的良好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25.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依托中国(淄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现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有效提升我县高价值发明专利增量和增长率。(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6.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体系有关措施要求。加大跨地区、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实现境内流通环节保护和进出口环节保护无缝衔接。(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打造公平规范的法治环境

27.在涉企犯罪打击上,建立“零延迟”机制,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打击行动快速及时、涉案资金快速冻结、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28.在企业法律服务上,动态完善服务企业发展保障企业家干事创业“十条措施”,扎实推进“暖企安商”14条措施落地。成立“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团,优化公证服务,探索合规体系建设的制度机制,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提供支撑。(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

29.在涉企案件审判上,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推行“调解为主、速裁支撑、精审兜底”新型办案模式,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提升投资者诉讼便利度,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牵头单位:县法院)

为确保试点行动方案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要求,逐项细化工作目标、工作措施、责任分工和工作时限,抓好试点任务落实。同时,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进行宣传推介,不断提升桓台营商环境品牌影响力。努力培育一批在全省全市立得住、过得硬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和创新成果,助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县建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