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桓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1MB28583934/2020-19633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5-25 发布机构: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桓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5
  • 字号:
  • |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现将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附件中的管理文件样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   桓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5月6日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生产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生产结束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印发

 

附件2

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镇人民政府:

我单位通过土地流转承包          村土地,现     

         项目需要,申请生产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公顷,主要用于         等(功能分区)建设。我单位承诺,按照设施农用地用途使用土地,采取 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耕作层保护措施,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并在设施农用地备案期满后予以复垦,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复垦,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镇 、村统一处置,并按有关法规自愿接受处罚。占用耕地的,自愿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在土地承包或批准期限内如遇国家、集体征收土地时,我单位将主动配合征迁,接受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为盼。

附: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申请用地单位(公章)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法人代表

 

用地总面积

 

投资金额

 

方案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拟建设施内容

 

经济效益分析

 

镇政府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字):                                   

 
附件4

 

桓台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设施建设项目名称:

备案单位(印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面积单位:公顷

申请用地单    

(印章)

 

 

项目名称

 

 

用地位置

 

 

申请使用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功能分区

   
   
   
   
   
           

 

 

土地复垦要求和时限

 要求:自行恢复土地原状,达到土地使用条件。

 

 

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

土地交还:恢复土地原状。

违约责任:由镇政府负责监督临时用地复耕,如未按要求进行恢复或不符合土地标准,需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承担超出费用。逾期未恢复的由镇政府承担相关责任。

 

 

公告情况

 

该土地已按要求进行公示。

村委意见

负责人(签字):                                   

镇政府备案意见

该项目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方案符合要求并在    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同意使用设施农用地   公顷。

 

负责人(签字):                                 

 

 

附件5

         镇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甲方): 

 

用地单位或个人(乙方):                          

 

镇政府(丙方):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用地位置和面积

该宗地位于    镇    村(附四至范围图及布局示意图),面积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

二、用途

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项目建设,其中     公顷,          公顷(功能分区)。

三、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出法定承包经营权年限和该地块剩余承包经营权年限)。

本次协议用地期限定于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再另行商定。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备案手续;

2.使用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租给第三方使用;

3.使用期内,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备案手续。

2.乙方在使用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使用期限内,乙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4.该土地乙方用于设施农用地,使用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复垦还耕。

六、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负责与用地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2、保证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用途和四至范围使用土地,不改变批准用途。

3、负责监督乙方临时用地复耕。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 任。

2、在国家、集体土地征收或使用需要拆迁时,乙方建造的农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无条件拆除并复垦到位。

3.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4、如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或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丙方负责进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乙方承担超出复垦保证金以外的费用。

七、经协调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负表人(签字):

 

乙方:                     负责人(签字):

 

丙方: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乙方:(用地单位或个人)

丙方:(镇政府):

 

一、乙方因规模化             设施需要,使用     镇  村土地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

二、用地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止。

三、占耕地的,乙方需向丙方按       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        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使用土地期满后,如继续使用,需向丙方重新申请备案,交纳有关费用,如不再使用,乙方无条件拆除地面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经丙方、甲方验收达到耕作条件,返还复垦保证金,保证金退还不含任何银行利息。

五、乙方用地到期如不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又不自行复垦的,丙方有权没收复垦保证金,并拆除地面附着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甲方:     (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      (盖章)       负责人(签字)

 

丙方: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镇人民政府:

我单位因发展        项目需要,需使用位于  镇  村土地面积        公顷,作为用于            等配套及附属设施项目建设,为了规范使用该用地,明确我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我单位特此签订承诺书,保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一、该土地只用于          等配套及附属设施项目建设,不改变土地农用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超占使用土地。

二、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自行处理好周边关系。

三、使用期限届满如不再申请续期,将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耕种,如不再使用,无条件拆除地面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经镇政府组织验收达到耕作条件后,返还复垦保证金,保证金退还不含任何银行利息。

四、自愿缴纳补充耕地保证金,如不能按时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同意该笔保证金由镇政府用于代为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对保证金不足以完成任务的,我单位将及时补足,对因自身原因造成补充耕地不能按时完成的,愿意接受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处罚。

 

 

用地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桓台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