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字〔2019〕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4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

工作方案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桓台建设,根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原则,通过镇村协同,部门配合,分解目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动员各方力量,全面推进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在全县“禁燃区”、集中供暖以及“气代煤、电代煤”以外区域,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确保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鼓励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换,实现民用散煤减量替代,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

二、目标任务

2019年全县完成推广民用清洁煤炭1.8万吨,重点推广区域为:果里镇所辖村;索镇和唐山镇围城村;各镇驻地周边村。

三、工作措施

(一)品种及质量要求。推广品种:2019年我县推广民用清洁煤炭主要品种为:型煤、兰炭和优质无烟块。凡是符合全市煤炭质量要求的均可推广配送使用。质量要求:民用清洁煤炭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4MJ/kg(5740大卡)。兰炭全水分(Mt)≤12%。

民用清洁煤炭由政府设定指导价格,由各镇村和配送企业参照执行,不得高于指导价。

(二)订购及配送

1.配送企业

配送企业在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备案的经营企业中产生。县发展改革局审核、把关、备案后,将符合要求的配送企业进行公示,镇村按照公示名单自行联系确定辖区内配送企业。

配送企业应出具民用清洁煤炭质量保证书,经营场地符合全市民用集中经营性封闭式储煤场地标准要求,同时达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相关要求。

2.订购办法

各镇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村具体开展推广工作。清洁煤炭品种原则上由群众自主选择,自主认购。

各镇依据推广村户数在县发展改革局领取民用清洁煤炭订购票据,村委负责登记订购并收缴购煤款,群众凭订购票据联系配送。订购款在经镇审核汇总登记台账后方可转入配送企业账户。订购款按照县公示配送价格收取。配送到位后订购票据企业联要有购煤户签字(手印)确认。

3.台账记录

配送台账要求当天记录、专人记录、电脑记录,销售票据要严格按照一式五联要求,县、镇、村、购煤户和配送企业各留存一联,并与磅单一一对应。台账每周报送县发展改革局一次,并定期在村张贴公示。

4.配送要求

民用清洁煤炭实行装袋配送,原则上每袋重量25KG±0.5KG。包装袋要规范印制,注明品种、安全使用提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封口应有煤炭质量标识卡片。配送车辆实行严密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三)相关政策

质量监管:民用清洁煤炭质量实行可追溯监管制度。配送企业每批次新进清洁煤炭都要进行告知性备案,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告知性备案请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煤质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由县发展改革局按照有关要求移交县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对多次煤质抽检不合格的配送企业,终止其配送资格。对进村入户抽检不合格的,该企业同一村庄所配送全部清洁煤炭将被认定不合格。

奖补政策:政府财政设立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推广清洁煤炭,每吨奖补240元(市级120元、县级120元)。围城村和周边村整建制推广村,推广经费每吨60元。推广经费要探索采取精准奖补的计算办法,多推多奖、少推少奖。推广经费由镇村统筹使用。

各镇最终的奖补资金和推广经费要用正式文件申报。县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实,配送企业各批次购进清洁煤炭告知性备案资料将作为清洁煤炭进销存账目资料接受审计核实。告知性备案资料包括随车质检报告、过磅记录等文字图片资料。对入户抽检不合格的或者检查、审计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的,该企业同一村庄所配送全部清洁煤炭都不再享有奖补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禁烧劣质散煤、推广民用清洁煤炭,既是环保工程,又是民生工程,牵扯面广,任务繁重。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该项工作作为重要民心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调度,抓好落实。各镇、村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村主要负责人、包村干部或挂职第一书记等要全程监督,务必保证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和散煤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宣传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的职责,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止燃烧散煤、推广民用清洁煤炭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执法监管。县发展改革局要牵头组织镇办、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全县“禁燃区”、储煤场地和经营单位等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镇、村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镇要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五)强化督查考核。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和散煤综合治理工作要纳入全县环境治理和节能降耗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县政府将组成督查组每季度对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推广民用清洁煤炭和散煤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五、职责分工

(一)各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的民用清洁煤炭推广和散煤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宣传、统计、配送服务等工作,杜绝补贴资金虚报冒领。村主要负责人为本村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和散煤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民用清洁煤炭宣传、统计、订购、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劣质散煤查处工作。

(二)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和散煤综合治理的综合协调、调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煤质检测监督,加强煤炭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招投标及政府奖补配套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奖补资金使用。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负责维护民用清洁煤炭发放秩序及散煤综合治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同各镇依法清理和查处占用镇村道路、沿街沿路等经营劣质散煤行为,查处运煤车辆扬尘污染行为,并依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

(六)桓台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保障民用清洁煤炭配送车辆畅通运输。

(七)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燃煤排放监控,做好使用民用清洁煤炭后的环境效益检测、分析和效果评估。加快推进建成区内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置换或关停淘汰。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民用散煤运输车辆监管,严禁民用劣质散煤输入,查处货运车辆非法运输劣质燃煤的违法行为,畅通民用清洁煤炭运输。

(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销售散煤行为,对质量不合格的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本工作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任务分解表

 

镇属

推广任务

(吨)

围城村

周边村

户籍数

常住户

备注

  

2500

三岔村

146

75

 

义和村

317

160

 

崔茅村

461

200

 

唐山

2000

唐一村

867

523

 

于堤村

629

364

 

田庄

2000

胡西村

405

260

 

胡中村

170

80

 

关家村

770

490

 

史家村

486

428

 

于铺村

320

240

 

新城

2000

 

 

 

周边村已实现气代煤

马桥

2000

辛桥村

330

130

 

南郭村

193

102

 

东潘村

86

32

 

西潘村

294

120

 

木佛村

271

120

 

郝寨村

78

30

 

马辛村

95

55

 

宰相村

396

180

 

南薛村

251

127

 

荆家

2000

王明村

421

210

 

双跃村

163

81

 

小元村

300

150

 

柳村

136

68

 

辛庄村

182

91

 

起凤

2000

夏一村

510

450

 

夏六村

560

460

 

果里

3500

东果里

423

403

 

西果里

333

285

 

合计

18000

 

9593

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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