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地震应急预案》等4个

应急预案的通知

桓政办字〔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地震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镇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二、组织机构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在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长由县政府领导担任。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由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Ⅳ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科协、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县应急指挥中心,并根据受灾情况可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

2.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

3.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并组织信息发布与宣传;

4.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5.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

6.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7.决定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8.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

9.核实灾情,下拨防震救灾资金;

10.协调驻淄有关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县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

11.请求市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

12.建议县委、县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以上事项一般由指挥部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三)指挥部办事机构

1.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承办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指挥部的部署要求;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灾区各镇(街道)之间的应急行动。

2.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组长由县应急局(地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高校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派出,在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主要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任务的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和省、市、县有关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灾区防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防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救济受灾群众,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

4.镇(街道)指挥部

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部署要求;配合和协助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县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5.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5级以上、5.0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统一领导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可向省、市指挥部请求支援。

 

地震灾害分组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四、监测预警与灾情报告

(一)地震监测预报

县应急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在省人民政府已对我县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后,我县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和市应急局报告,并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二)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县应急局快速将地震的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告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震情值班机制和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三)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镇(街道)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抄送县应急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地震灾害后,县应急局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2.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圩堤等水利设施破坏、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县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政府。

3.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指挥部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五、指挥与协调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1.乡镇先期处置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间车辆、大型车辆进入重灾区。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现场指挥部设置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一并考虑临时厕所的搭建。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2.县政府应急处置

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上级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县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机构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县有关部门实施:

(1)指挥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间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讯与常见通讯并行,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3)派遣消防部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淄部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搜救行动要不留死角,并持续到7天以上。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县指挥部统筹人数和乡镇需求统一派送。乡镇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6)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配合上级做好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震区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2)除和救灾有直接关系的国务院、省、市、县及相关部门领导之外,其他领导均不以慰问、考察等名义赴灾区,避免占用抗震救灾交通资源和人力资源。

(13)执行省、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①抢险救援组:由县人武部、县公安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县人武部协调驻淄部队、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②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民政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实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县应急局指导应急避难场所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县教育体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财政局根据群众生活保障需求安排应急资金。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③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武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县人武部、县卫生健康局等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

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④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公路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服务中心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县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等组织修复广播、电视、环境监测等设施。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⑤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强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等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圩堤、地面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当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⑥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交警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指挥部要求,迅速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县公安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司法局、县信访局等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⑦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由县应急局汇总。

县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其他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⑧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县政府办、县应急局等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县文化和旅游局和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做好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二)一般地震灾害

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交通管制、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必要时,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请求省、市公安部门、防灾减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监测、趋势制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动,灾民安定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六、恢复重建

(一)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分别按照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由有关部门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实施。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实施。省、市、县地震部门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和防震规划的意见。

(二)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七、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各镇、街道,公安、消防、应急、卫健等部门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者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二)指挥平台保障

由县应急局牵头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通信、测绘等有关单位和震区所在镇、街道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县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三)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上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各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财政局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四)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道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五)基础设施保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各镇在应急预案基础上,加强对日常通讯设备到位情况和备用措施的检查,保证通讯畅通。

县文化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体、文广、防震减灾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八、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一)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震区所在镇(街道)应在第一时间将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县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应急局的报告,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响应,迅速获得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市应急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二)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及时报告县应急局。

认真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政府做好工作。

(三)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应急局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应急准备等工作。

(四)应对外区域强震波及

邻省、市、县发生地震影响我县,或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县应急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县政府根据当地需求,直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九、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应急局备案。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地震应急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直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

由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应急准备工作,并对各镇(街道)、重点部门以及学校、医院、重点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四)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域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五)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桓台县地震应急预案》(桓政办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十、附件

1.地震灾情速报格式

2.关于启动《桓台县地震应急预案》的决定

3.桓台县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

4.桓台县震情简报格式

5.桓台县应急结束格式文本

 

【废止】桓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运行机制

3  监测预警

4  预警发布与传播

5  预警联动防范

5.1 分类防范

5.1.1 台风

5.1.2 暴雨

5.1.3 暴雪

5.1.4 寒潮

5.1.5 大风

5.1.6 沙尘暴

5.1.7 高温

5.1.8 雷电

5.1.9 冰雹

5.1.10 霜冻

5.1.11 大雾

5.1.12 道路结冰

5.2 预警科普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县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气象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高度重视减轻气象灾害风险,充分发挥气象预报预警作为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坚持综合气象减灾,统筹预警防范气象灾害。认真研究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气象灾害孕育、发生和演变特点,充分认识新时期气象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准确把握气象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规律,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强化统筹协调,科学预警防范气象灾害。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和灾害预估、灾情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级负责,地方就近指挥、强化协调并在救灾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气象灾害保险制度,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 运行机制

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行政区域内大范围灾害性天气并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由县政府决定启动有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气象局负责会同县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县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预警信息需求;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按照有关部门、单位需求发送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和应对工作,根据预警等级和影响程度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有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

3 监测预警

根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县气象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和制度;优化完善气象观测站网,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会商分析,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气候趋势预测;整合气象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气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4 预警发布与传播

县气象局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形式统一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一般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严重程度依次加重,蓝色预警信号为最低级别,红色预警信号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防御指南和发布单位等。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现行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详见附则),按照预警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向有关部门、单位发送预警信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

县气象局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管理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县气象局健全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新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社会传播的有关工作。预警信号传播工作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执行。

5 预警联动防范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预警,联动防范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服务需要,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县应对气象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不同气象灾害分类防范。

5.1 分类防范

5.1.1 台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台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防汛、防台风、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防御指南、提示,县教育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台风影响时段上下学。

县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采取措施,提醒县管内河通航水域的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县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县水利局组织开展洪水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台风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县文化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2 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防汛、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防御指南、提示,县教育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雨时段上下学。

县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开展洪水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暴雨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县文化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5.1.3 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县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雪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供水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提醒营运车辆做好防冻措施;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暴雪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县文化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公司指导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5.1.4 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采取措施,提醒县管内河通航水域的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县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寒潮低温、大风等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县文化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5.1.5 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采取措施,提醒县管内河通航水域的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县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大风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县文化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公司指导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6 沙尘暴

根据部门职责和沙尘暴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县教育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沙尘准备工作;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县文化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沙尘暴防御和应对工作。

5.1.7 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防暑降温、城市运行保障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县教育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县交警大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车辆的预警提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县水利局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县文化旅游局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

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公司指导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8 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防雷电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县教育体育局根据防御指南、提示,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在雷电发生时段让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县文化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公司指导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5.1.9 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冰雹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防雹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冰雹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县文化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0 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霜冻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1 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县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采取措施,提醒县管内河通航水域的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县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公司指导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2 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县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陆路交通、城市运行保障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县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保暖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冰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冰冻情况做好所辖公路除冰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5.2 预警科普

(一)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 应急保障

中国移动桓台分公司、中国联通桓台分公司、中国电信桓台分公司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力量,为县气象局和灾害处置现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公司指导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11月27日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桓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桓政办字〔2018〕59号)同时废止。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台风(热带风暴)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落在地面上、直径大于0.5厘米的冰粒子。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在地面温度低于0℃时,道路上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会对交通造成危害。

8.2 县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一)台风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3.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4.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

1.预计本县2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县15%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县有1个以上(含1个,下同)指标站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继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三)暴雪

1.预计本县2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县15%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四)寒潮

1.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五)大风

1.预计本县2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六)沙尘暴

1.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七)高温

1.本县30%以上指标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2.本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3.本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八)雷电

1.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九)冰雹

1.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十)霜冻

霜冻预警信号一般在每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9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制作发布。

1.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大雾

1.预计本县15%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十二)道路结冰

1.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废止】桓台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3扑火指挥

2.4县森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警

3.2林火监测

3.3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启动响应

4.2分级响应

4.3响应程序

4.4处置措施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5.3总结报告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6 附  则

6.1预案管理

6.2预案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森林火灾危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和调配各类扑火力量。

1.4.2 坚持分工协作、全面保障。本预案涉及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4.3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火灾应对工作中,确保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安全。

1.4.4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5 坚持快速出击、科学扑救。尊重扑火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打早、打小、打了,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

1.4.6 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在扑火力量使用上,以消防救援、武警、民兵预备役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者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以下四类: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农牧发〔2010〕7号)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

①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②重大(Ⅱ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③较大(III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④一般(Ⅳ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1.1 桓台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是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对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镇(办)、国有林场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落实。

2.2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总  指  挥: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  指  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公安局政委、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单位,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县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火灾信息;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内森林草原防火隐患排查和督导检查工作;指导镇(街道)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早期处置,参与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综合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演练;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协助做好火灾案件的侦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火烧迹地生态恢复工作。

县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指导做好科普宣传;指导协调网络舆情的处置工作。

团县委:负责组织志愿者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指导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参与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划审核和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权限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统筹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在校师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以师生为主体的志愿者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组织师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任务企业的生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野外用火处罚等工作;及时处置网络舆情事件;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组织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协助做好祭扫用火管理。协助火灾发生地镇(街道)做好死亡人员有关殡葬、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中央、省、市、县补助专款的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经费。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园林建设项目的防火宣传和防灭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水利局:指导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供全县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事用火管理和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做好防灭火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A级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监督A级旅游景区做好宣传、火种查缴等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加强对旅行社导游队伍的防火宣传教育,提醒游客不带火种进园入湖,服从有关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院前急救及临床救治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系统管理的市政、园林绿林等领域的防火宣传和防灭火工作。

市医保局桓台分局:负责全县森林草原火灾中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落实。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县林区(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适时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

县联通、移动、电信公司:负责为火场指挥建立起有线、无线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负责为防灭火信息宣传等工作提供通讯保障。

国网桓台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火场应急用电供应。负责林区草原电力线路的安全。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广播电视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气象部门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火灾扑救、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及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全县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将火场图像信息传到市、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县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负责马踏湖湿地的综合管理、保护工作。

2.3 扑火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县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镇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县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国有林场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扑救其经营管理区内森林火灾。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火场指挥部。火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服从火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个以上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参加辖区或跨区域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火场指挥部开设和有关保障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 

武警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部队扑火指挥机构,在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负责参加扑火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4 县森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县森防指在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可设立综合协调组、火场指导协调组、专家与通讯组和支持保障组等工作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发布组和外地支援协调组。

2.4.1 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及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建立与火场指导协调组的沟通联络;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协调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及时处理反馈国家应急管理部卫星林火监测信息;根据火场指导协调组提供的火场信息及时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负责一般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总结报告;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宜。

2.4.2 火场指导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指导火灾发生地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根据火情动态,制定扑火方案,使用扑火力量;指导当地政府落实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现场扑火需要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宜。

2.4.3 专家与通讯组。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均设立专家与通讯组。专家与通讯组由熟悉森林草原防灭火、通讯、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有关人员组成,配备火场及周边的地形图、有(无)线语音通讯、摄像及图传、测绘等设备。负责与综合协调组建立有(无)线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及火场图像传递畅通;根据火场信息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气象、通讯部门负责提供及时的火场气象服务和通讯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地理信息资料。

2.4.4 支持保障组。支持保障组由县森防指成员单位组成。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县森防指指令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警

3.1.1 预警级别: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1.2 预警发布:县气象、应急、自然资源、广电、通信等部门加强会商,及时制作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网站、手机短信息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3.1.3 预警响应:预警地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按照《山东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责任,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物资装备,各类消防救援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火情监测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及时接收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值班人员通报的火情、火警及卫星热点监测图像,核查火情地点,迅速上传下达。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火情视频监控、人工瞭望、人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3.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初判由镇(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县级预案应急响应。

4.2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对工作在县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1 县级Ⅳ级响应

4.2.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马踏湖区、国有林场4个小时、其它林地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

4.2.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接收与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进行增援。

(3)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2.2 县级Ⅲ级响应

4.2.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2)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马踏湖区、国有林场6个小时、其它林地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4.2.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火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请求上级调派扑火力量增援火灾扑救。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向省、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2.3 县级Ⅱ级响应

4.2.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马踏湖区、国有林场8个小时、其它林地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4.2.3.2 响应措施

在县级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成立工作组,靠前指挥,赶赴火场一线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和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扑救意见或建议。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协助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4)及时请求上级森林消防专业队、驻淄部队、武警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增援扑火队伍参加扑救工作。

(5)配合省、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申请省森林航空消防基地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就近实施火场灭火和支援工作。

(7)请求上级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2.4 县级Ⅰ级响应

4.2.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4.2.4.2 响应措施

在县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2)请求上级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3)组织相应部门单位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5)根据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4.3 响应程序

根据火灾情况报告,当火情出现符合县级预案响应条件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和有关人员启动应急响应。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秩序。

4.4 处置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4.4.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等救援力量,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4.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4.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对重伤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及时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卫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4.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相应专业消防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障碍物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4.5 扑火安全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4.6 伤亡人员安抚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和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启动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工作。

4.4.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加油站、化工厂、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4.8 信息调度与报告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火场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进展,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和资源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向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报告火场动态信息。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

4.4.9 发布信息

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利用森林草原防火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经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等。

4.4.10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当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草原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5.2 调查评估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地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林草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5.3 总结报告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镇(办)和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桓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临灾应急处置工作和灾后抢险救灾。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镇(街道)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组织受灾区紧急援救;指导协调开展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防治与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灾区镇政府组成。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助当地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淄博军分区、武警淄博支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主要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医疗卫生组: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和受灾镇政府组成。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宣传报道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后勤保障组:主要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中国移动桓台分公司、中国联通桓台分公司、中国电信桓台分公司、县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和受灾镇政府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评估灾情损失,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新闻宣传、舆论调控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舆情监测、舆情处置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县指挥部要求,负责协调驻淄部队、武警参与救灾抢险,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教育体育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应急工程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险情。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信息通知县应急局,及时调度灾情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应急调查、现场勘查,分析研判灾情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会同县应急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灾害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灾区建筑物的安全性能调查评估鉴定,指导灾区重建。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公路抢通保通工作,组织修复损毁的公路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水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损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指导恢复农业生产。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治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商务局:负责监测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对灾区生活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组织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负责指挥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驻淄部队、武警和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镇政府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做好省、市、县领导同志赴灾区的视察、会议、材料和安全等准备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和发布。

县融媒体中心: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融媒体、应急发射系统,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电力供应。

县交警大队:维护受灾区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区的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雨情监测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中国移动桓台分公司、中国联通桓台分公司、中国电信桓台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通畅。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村庄也要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要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防群测体系,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逐步建成与全县气象变化、汛情信息、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贯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雨情、汛情、灾情、险情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和个人,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县自然资源局编制《桓台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地质灾害隐患点发展变化情况,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县指挥部备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检)查及应对。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的作用,开展地质灾害巡(检)查,落实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险情发生时,发生地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启动本镇、本部门应急预案,划定灾害危险区域,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派专人监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随时根据险情变化做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同时向县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报告。对于已造成建筑工程破坏或者危及建筑工程安全的地质灾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建设单位应研究预防、避让或治理对策。

3.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全县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

各级政府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等级预警预报信息做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根据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当有涉及本地区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警预报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监测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威胁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受灾威胁群众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将信息通知到位的同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对达到报送标准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政府、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必须在灾害发生后25分钟以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必须在灾害发生后50分钟内(省政府要求市报送时间不超过1小时),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速报内容。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情况,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应对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指导、支持下,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县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应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应对中型地质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应对小型地质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在省、市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县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Ⅲ级、Ⅳ级响应由县政府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启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县指挥部应急处置

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省、市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

启动Ⅱ级或Ⅲ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省、市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淄部队、武警,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启动Ⅳ级响应后,县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请求协调市指挥部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急处置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搜救人员

各镇、村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县人武部、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等单位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对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健康局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各镇政府和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设置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协调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县自然资源局密切监视灾情险情发展,安排专业力量加强土壤污染监测,分析研判地质灾害趋势。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分析研判,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县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公司加强受灾害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

受灾镇政府和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司法局、县信访局等部门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8.开展社会动员

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9.信息发布

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小型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10.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质灾害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11.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六、恢复重建

(一)恢复重建规划

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或者指导镇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二)恢复重建实施

县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七、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应对能力。

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应急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险情监测和趋势判断、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监测预警、防治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二)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灾情险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三)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灾害影响较大时可请求市财政给予支持。

(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五)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移动桓台分公司、中国联通桓台分公司、中国电信桓台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融媒体中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在面临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利用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向公众播发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公司指导、协调电力运营,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保障紧急运输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县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县教育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订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九、责任与奖励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省指挥机构应对的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依据职能范围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桓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桓政办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备注: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字〔2022〕31号)于2022年9月26日印发,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地震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字〔2021〕1号)中的《桓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字〔2023〕5号)于2023年3月5日印发,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地震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字〔2021〕1号)中的《桓台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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