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20-5024782 文号: 桓政办字〔2020〕31号
发文日期: 2020-09-11 发布机构: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号: HTDR—2020—0020006 有效性: 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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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DR—2020—0020006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桓政办202031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台县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43号),加强我县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减少噪声污染以有效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在我县城区的适用区域及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区域划分

将现有城区划分为四类功能区,共25个区域,覆盖面积约75.8平方公里。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1个,覆盖面积约16.3平方公里;2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覆盖面积约13.1平方公里;3类声环境功能区3个,覆盖面积约43.5平方公里;4类声环境功能区19个,主要为19条交通主干线,覆盖面积约2.9平方公里。(详细情况见附件)。依据国家规定,在不同功能区执行不同的噪声排放标准。

二、管理规定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应当按照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分别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和夜间噪声排放限值。

(二)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三)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四)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施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附则

本规定由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7日。

 

附件:1.桓台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表

           2.桓台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域边界

           3.桓台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件1

 

桓台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表

 

功能区类型

块数

面积(km2

占区划面积比(%

1类声环境功能区

1

16.3

21.50

2类声环境功能区

2

13.1

17.28

3类声环境功能区

3

43.5

57.39

4类声环境功能区

19

2.9

3.83

  

25

75.8

100

 

附件2

桓台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域边界

 

适用区域名称

区域边界

1类标准适用区域

工业街柳泉北路建设街一中西路桓台大道唐华路山深线果里大道柳泉北路山深线少海路桓台大道顺河路建设街张北路工业街

2类标准适用区域

张北路王徐路唐华路桓台大道一中西路建设街柳泉北路工业街张北路

张北路桓台大道少海路山深线柳泉北路果里大道张北路

3类标准适用区域

东岳化工产业园

桓台经济开发区

马桥化工产业园

4类标准适用区域

王徐路、工业街、建设街、中心大街、镇南大街、渔洋街、桓台大道、赵家南路、寿济路及唐华路、一中西路、柳泉北路、少海路、赵家西路、东岳路、兴桓路、张北路、铁西路两侧建筑物之间地段;铁路场站和铁路两侧建筑物之间地段

 

 

附件3